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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被性服务”的法律尴尬

(2012-08-01 1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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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13岁男孩“被性服务”的法律尴尬

   洪巧俊

家住咸阳的陈女士一家和朋友胡女士一家,拿着朋友送的免费洗浴票,第一次踏进洗浴广场。昨日上午,当两家人准备结账离开浴场时却被告知,陈女士13岁的儿子鹏鹏,在浴场内消费了由技师提供的性服务,浴场要求陈女士为鹏鹏消费的198元买单。浴场凭什么向一个13岁的孩子提供性服务?(81日《华商报》)

虽然愤怒的陈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警方也在调查,办案警察说,从警20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如果调查属实,这应该是一件性质非常恶劣的事件。尽管这件事性质非常恶劣,但要严厉的惩罚恐怕很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浴场和女技师的行为,是典型的提供色情服务及卖淫行为,应该对此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此案的恶劣影响在于,13岁的鹏鹏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的个体,对其提供性服务,无异于对未成年个体的摧残。但是摧残归摧残,悲催归悲催,谁叫他是男孩子?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奸仅针对女性而言,而针对男性而言,并没有对其性侵犯的明文法律规定。当然,如果提供性服务的技师有性病并传播给了鹏鹏,可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问题是那位女技师已给鹏鹏戴上了避孕套,性病就很难传播。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在这里还是陈述一下经过。据鹏鹏说,到浴场后,他妈她们在女部洗澡,他一个人在男部洗。他洗完后,浴场的一个男服务生过来问他需不需要按摩,他以为这项服务包含在洗浴票里,就了一声点了下头。然后,男服务生便把他带到4楼的一个房间,之后一个女服务生拿了一张单子进来让他签,签了后他感觉不对劲,想回到三楼大厅,却发现四楼通往三楼的铁门推不开。返回房间两三分钟,一个女的进了房间,说了几句话后,她把自己的衣服全都脱了躺在床上,我控制不住,把自己的衣服也脱了,她给我戴了避孕套,并和我发生了性关系。

有一个细节是值得关注的,那就是51号技师在没脱衣服之前,问了鹏鹏的年龄,鹏鹏告诉他13周岁。她听了后,也没说什么,接着就开始脱衣服了。这说明这卖淫女不仅仅是为了赚钱,还有尝鲜与占处男的欲望。孩子是没有控制力的,但这个女的是成年人,是有控制力的,与孩子发生性关系,还是邪恶的欲念占据了她肮脏的心。她敢当着鹏鹏妈等人的面承认和鹏鹏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这件事对她知道对自己没有多大的伤害,事实上她金蝉蜕壳,早已不知去向了。

我曾经说过,对于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法律就是这样,总是偏袒女性。女人强奸了少儿,法律却无法惩罚女性。

我已说过,这个世界似乎女人总是弱者,男人总是强者,男人有作为不需强人这个词来修饰,而女人有作为则常常用强人来修饰。似乎女人从来不会欺负男人,只有男人欺负女人,强奸女人,对女人性骚扰。事实上在家庭,男人遭受妻子虐待的也不少,但当家庭出现暴力,女性可以去娘家妇联申冤,而当男人遭受家庭暴力,男人是没有娘家帮助申冤的。男人与女人在维权方面,男人总是处在弱势,而女人总是处在强势。

我还说过,有人说阶层比性别更像是一个阵营,不容置疑的是,直到今天,男人和女人的社会差别依然存在,依然隔着几道看不见的台阶。其实男人与女人的差别已惭渐接近于消失,男性权威也慢慢地被女性摆平。要不也没有阴盛阳衰之说,女人与男人的战争中,女人先胜筹的事比比皆是。宋仲明先生说,哲学是男性的,诗是女性的,二者不可分离。没有诗,哲学就只会结结巴巴发空论,成为蹩脚的清谈家。没有哲学,诗就只会絮絮叨叨拉家常,成为浅薄的碎嘴婆。刚强在女人身上,温柔在男人身上,都不失为美。女人是水,男人就是面粉,并不是男人就一定刚强,女人就一定柔弱。男人的一半是女人,男人和女人才能组成一个世界,成为一个圆,假如制订法律,只针对男性,让女性处在法律的真空,这个圆也就缺了一半,又怎能叫圆满?

9年前,我就写过《假如女人强奸少儿(2003626日人民网),没想到今天少儿却“被性服务”。下面是《假如女人强奸少儿》全文:

看了这个标题,肯定有人又要骂“无聊”,甚至是“无耻”了。

  “女人强奸少儿”这个无聊,甚至无耻的词,到《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到网络搜索不到,如果这个词要申请“专利”,我就是“专利权”获得者。其实此词的出处是来源于一农妇之口。

  十年前,我在县委机关工作,有一段时间总能看到一位农村大嫂来申诉,她见人就说:“冤枉啊!是那个不要脸的女人强奸了我儿子。”那年她儿子15岁,被送去劳教。据她说,她儿子才12岁,不要脸的女人就强奸她儿子,后来一直胁迫她儿子干那种事,事情败露不要脸的女人反咬一口,说她儿子强奸。她的话没人相信,因为谁也不会相信女人会强奸男人。这位农村大嫂便成了现代祥林嫂。

  女人强奸少儿这种事一直困惑着我,因为这是法律的盲点。既使是女人诱奸、强奸少年儿童,也不会得到惩罚。今年213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了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某村,婶婶诱奸侄子。1994年念初二的吴金才13岁,当时他就有了1.60米的个子,相对于同龄人来说属发育较早的,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小帅哥”。13岁正值一个人的花季少年,应该享有天真无邪的快乐生活。然而,“小帅哥”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享有快乐的生活。因为他的婶婶每三天就要和他来一次。还威胁他:“如果你将事情告诉你爸妈的话,我就去派出所报案,说你强奸婶婶,看你是想说出去,还是愿蹲牢房。”如果她真要去报案,我想又会多一个少年犯和一个现代祥林嫂了。

  《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女人强奸少儿”这个词,法律法规上更就找不到这个词。《刑法》上只有强奸妇女这个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有女人强奸男人,更没有女人强奸少儿这样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既使女人强制猥亵男人或者少儿也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强奸罪只针对男性,从不针对女性,法律就是这样,总是偏袒女性。

  不知这是法网有漏,还是疏而且失?中国的法律惩罚不了女人强奸未成年的男性。中国如此,想不到外国也是如此,617日中国新闻网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 《女教练与13岁男队员发生关系 ,法律空缺无法制裁》,新西兰游泳协会的女教练与她游泳队里的一名13岁的男游泳队员发生了性关系。美联社报道称,由于新西兰法律只禁止男人不得与未成年女子发生性关系,而没有对妇女与未成年男子发生性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所以这位名叫福里埃尔的女教练逃过了法律的制裁。还有一位英国生物老师格林,她诱奸3名不满16岁的男学生。但法律也是奈何不了她。她还说,这不是她的错。那是谁的错?记得有一则黄鼠狼寓言,黄鼠狼吃了鸡还大唱高调,都怪我手下的那些鸡,眼看我作恶,没有一个站出来勇敢地监督我。

  如果还不尽快出台惩罚恶妇强奸少儿的有关法律,女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少儿或者侮辱少儿的事情就还会发生,因为女人强奸少儿处在法律的真空状态。

  这世界怎么啦?在强奸、诱奸犯罪方面为何天平的砝码总是倾斜于女性,女人永远就没有胁迫和武力?假如那位婶婶不是要达到长期占有目的,而进行胁迫侄子,侄子无论如何也不会逼到要杀她的地步。

  男人和女人,女人一般处在弱势的位置上;女人和未成年的男性,未成年的男性一般处在弱势位置上。处在最弱势位置上应该是未成年男性,尽管他们处在最弱势位置上,但由于他们是男性,权益的保障被“男性”这两个字淹没了,被柔弱的女性掩盖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儿童也是女性。少儿被女人凌辱、强奸也只有自认倒霉,打掉牙往肚里吞,谁叫你天生下来就是男性?

  621日,李方先生在新浪观察《当我们告别收容制度的时侯》一文中撰写道,政府永远不可能做纯粹的理想主义者,它只能抱着现实主义的态度,这就是为什么法律法规永远滞后于现实发展的原因所在。我们应该清醒地知道,收容制度的废除是用生命和滴血而换取的。

  一个恶制的废除和一个急需的新法规出台,为什么总是要等到人们无助又无奈之后才去运作呢?

无性,也可以是夫妻女县委书记的官路史

    那天,她走进他简陋的宿舍,对他说:“我要结婚了!”

于是,最后一次缠绵,他疯狂地把种子种在她的地里……

看着她的婚车缓缓走远,他狠狠地说了一句:“他妈的,煮熟的鸭子都飞了!”

从此,他和她分道扬镳。新婚之夜,她却发现丈夫是性无能……

再次相见,她是他的顶头上司:她,县委宣传部部长;他,报道组组长……此后,她步步高升,直至县委书记。而他,却无法逃脱她的掌控……

链结:http://vip.book.sina.com.cn/book/index_18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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