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干部盗墓折射殡葬业虚假公益性
(2010-05-09 2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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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殡葬干部盗墓折射殡葬业虚假公益性
“棺材里伸手死要钱”这句带有夸张黑色幽默性质的歇后语,竟会有活生生的现实版。谁能想到,殡葬事业的管理者、上饶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主任王柳生会向坟墓里的死者要钱,且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夜黑风高盗骨灰的闹剧。尽管王柳生自称撬墓盗骨灰,不为谋钱只想教训墓地老板,但不管怎么说,这种闹剧都是违法的。按照乡俗,刨人家祖坟的人是最不能宽恕的,比杀人放火还要让人嗤之以鼻。这是因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后人寄托感情、悼念先人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
那么,王柳生究竟是不是为了谋钱?报道说2009年9月中旬,家住上饶市的慧某手机上突然接到这么一条短信:“XXX是你父亲吧,他的骨灰现在在我们手上,卖墓老板太小气不上路,要赞助10万元,千万别报警。”慧某立即通知其家人赶到了其父的安葬点信州区茅家岭仙乐陵园。果然,在仙乐陵园安葬不久的父亲墓地处,存放骨灰盒上方的石板被撬开了,里面空空如也。这种行为难道不构成敲诈罪?(2010年5月9日《江南都市报》)前不久,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马继文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由于当地政府不作为,要求赔偿80万元,法院却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5年6日《中国青年报》)马继文是维权,而王柳生却是撬墓盗骨灰。
入土为安,人死了,亲属们都希望死者的灵魂得以安宁,这是一种情感的象征,也是一种安慰,王柳生的行为直接伤害了死者亲人的情感,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死者亲属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很显然,王柳生行为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殡葬行业一直受人诟病,难道管理者没有责任?面对高昂的殡葬成本,人们一再惊呼“死不起”了;有人说,只要殡葬垄断一天不消除,人们就只能眼睁睁地、无奈地看着殡仪馆将贪婪的黑手伸向棺材、伸向骨灰盒,来“死要钱”和“要死钱”。如今,人们还得担心管理者与殡葬行业分利不均,哪天先人的骨灰被盗,这就更让人痛心疾首。殡葬事业管理处,作为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竟然把作为管理对象的私营殡葬服务商当成了利益共同体。王柳生的事件不仅折射出上饶市殡葬管理的尴尬局面,而且说明殡葬行业已经走入了畸形的发展轨道。报道说,民政局领导介绍,上饶2002年就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将市区的殡葬服务对外承包了18年。私营承包商追求的是无限度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服务中经常出现乱收费、误导消费及霸道经营,而管理部门追求的则是社会效益,自承包合同签订实施后,管理与经营方就一直矛盾不断。矛盾不断,其实只因一个“利”字,至于上饶民政局领导所说的管理部门追求的则是社会效益,谁又能相信?如果是追求社会效益,还会出现管理部门的领导去做盗骨灰的月夜黑手?从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殡葬业的虚假公益性。
管理者与行业者争利,竟然拿安息的死者去要挟,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死者亲属的恐慌和痛苦,而是在践踏我们的社会道德与人性良知。
洪巧俊的文章:
著名WU出版社给写“性爱日记”局长的一封信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440644.html
韩寒是中国当今最有影响力的叛徒
http://blog.ifeng.com/article/4435309.html
“谢姐包宠”“翁帆有喜” 可成为古今经典?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928329.html
周久耕给社会最大的贡献是什么?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462411.html
有多少富翁是以黑恶暴富的?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37184.html
4000名贪官为何能从容外逃?
http://blog.ifeng.com/article/1799480.html
论邓贵大的死掉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05891.html
代嫖幼局长写给宜宾县公安局的一封信
ttp://blog.ifeng.com/article/2684418.html
一个“太监化”的社会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396050-108.html#comm
“棺材里伸手死要钱”这句带有夸张黑色幽默性质的歇后语,竟会有活生生的现实版。谁能想到,殡葬事业的管理者、上饶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主任王柳生会向坟墓里的死者要钱,且演了一场惊心动魄的夜黑风高盗骨灰的闹剧。尽管王柳生自称撬墓盗骨灰,不为谋钱只想教训墓地老板,但不管怎么说,这种闹剧都是违法的。按照乡俗,刨人家祖坟的人是最不能宽恕的,比杀人放火还要让人嗤之以鼻。这是因为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后人寄托感情、悼念先人的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
那么,王柳生究竟是不是为了谋钱?报道说2009年9月中旬,家住上饶市的慧某手机上突然接到这么一条短信:“XXX是你父亲吧,他的骨灰现在在我们手上,卖墓老板太小气不上路,要赞助10万元,千万别报警。”慧某立即通知其家人赶到了其父的安葬点信州区茅家岭仙乐陵园。果然,在仙乐陵园安葬不久的父亲墓地处,存放骨灰盒上方的石板被撬开了,里面空空如也。这种行为难道不构成敲诈罪?(2010年5月9日《江南都市报》)前不久,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马继文上访反映自家土地被强占,由于当地政府不作为,要求赔偿80万元,法院却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5年6日《中国青年报》)马继文是维权,而王柳生却是撬墓盗骨灰。
入土为安,人死了,亲属们都希望死者的灵魂得以安宁,这是一种情感的象征,也是一种安慰,王柳生的行为直接伤害了死者亲人的情感,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死者亲属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很显然,王柳生行为给死者的亲属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殡葬行业一直受人诟病,难道管理者没有责任?面对高昂的殡葬成本,人们一再惊呼“死不起”了;有人说,只要殡葬垄断一天不消除,人们就只能眼睁睁地、无奈地看着殡仪馆将贪婪的黑手伸向棺材、伸向骨灰盒,来“死要钱”和“要死钱”。如今,人们还得担心管理者与殡葬行业分利不均,哪天先人的骨灰被盗,这就更让人痛心疾首。殡葬事业管理处,作为民政部门的下属单位,竟然把作为管理对象的私营殡葬服务商当成了利益共同体。王柳生的事件不仅折射出上饶市殡葬管理的尴尬局面,而且说明殡葬行业已经走入了畸形的发展轨道。报道说,民政局领导介绍,上饶2002年就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将市区的殡葬服务对外承包了18年。私营承包商追求的是无限度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服务中经常出现乱收费、误导消费及霸道经营,而管理部门追求的则是社会效益,自承包合同签订实施后,管理与经营方就一直矛盾不断。矛盾不断,其实只因一个“利”字,至于上饶民政局领导所说的管理部门追求的则是社会效益,谁又能相信?如果是追求社会效益,还会出现管理部门的领导去做盗骨灰的月夜黑手?从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殡葬业的虚假公益性。
管理者与行业者争利,竟然拿安息的死者去要挟,带来的不仅仅是对死者亲属的恐慌和痛苦,而是在践踏我们的社会道德与人性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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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WU出版社给写“性爱日记”局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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