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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报约稿:就让“医闹”这样一直“闹”下去?

(2007-06-20 12:45:41)
 

 

就让“医闹”这样一直“闹”下去?

     出现医疗纠纷之后,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以“闹”来“维权”难道不会得不偿失?但事实上,在遇到医疗纠纷时,真正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并不多,大都会通过哭闹、找‘医闹’来向医院讨还公道或者索要赔偿。这是因为“闹”是目前当事人无奈,却又是比较有作用的选择。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自去年以来,东莞市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不超过10%。
     医疗纠纷合法途径解决遭受冷遇,主要原因还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成本太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可以通过三条途径:一是和医方协商解决。医患双方沟通不够,患者期望值过高,相互缺乏信任的关系,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因此,这条路基本上被堵塞。二是通过行政途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可以要求卫生局主持行政调解,但这条路也不通畅。这种模式实际上是“自己给自己鉴定”,完全不具备公信力;尤其是做医疗鉴定费时费力费钱,周期又很长,即便是结论对患者有利,也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三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解决,应该说,这条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方合法权益的最佳选择。但由于打官司需要一定的成本,甚至过高的成本,人们往往放弃打官司。其实打官司,不是医疗纠纷的人们不愿打官司,其他方面的官司,当事人同样也是不愿打。
    由于一些医院怕“闹”,因为一“闹”就影响了信誉,影响了生意。医院往往又妥协,无形中就纵容了患者去闹,因为一“闹”就有了结果。而这种结果对于患者来说,是最直接,时间最短,也最佳的选择。医院妥协也有难言之苦,比如患者要医院赔偿10万元,而医院又认为赔偿是漫天要价,谁来为他们仲裁?一般城市都没有这样的仲裁机构。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解决,是解决双方矛盾最好的途径,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而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不适用现有的仲裁制度。医疗纠纷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这就使医疗纠纷仲裁处在一种尴尬的局面中。
    为此,东莞政协委员蓝光明建议东莞市卫生局尽快成立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由市政府委托司法局、卫生局、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协调成立东莞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内设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从事医学、法学等专家组成。但这个建议没有得到东莞市卫生局的响应。理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区的市,才可重新组建新的仲裁机构,因此东莞市不能组建中立的调解机构。
    我也不知道东莞市卫生局依据的是什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组建的。不是说“群众利益无事小”吗?总不能老是这样,有了医疗纠纷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让“医闹”一直“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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