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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养路费为何还要“下蛋”?

(2006-10-30 23:30:36)
违法的养路费为何还要“下蛋”?·洪巧俊
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 同时,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2006年10月30日 《新京报 》)
下发这样一个通知,说明有悖现行法律的养路费征收还要大行其道,由违法6年至少延续到第七年。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改,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收取“养路费”在《公路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已经消失。所以,我不认为这是法律冲突问题,而是有法不依和法律监督缺失的问题。《公路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清晰的,那就是公路养护资金要通过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来解决,而不应由向车主征收的养路费解决。
《公路法》取消养路费,无疑是对这一利益群体权力和利益的剥夺。交通部门无视《公路法》已取消养路费的事实,沿用早已不合时宜且也不合法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继续征收养路费,很难说不是部门权力和利益作祟。养路费征收好比一只会下蛋的鸡,这只鸡本来按照动物界的法律,应判死刑,但由于它会下蛋,可供权威部门,就一直保留了下来。长期的养路费征收中让交通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获取了巨大利益,要想他们自己放弃养路费这块“唐僧肉”,显然是很难。
我想当初全国人大通过了“费改税”的动议,应是养路费征收存在种种弊端,需要以燃油税取代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也早已感受种种弊端的存在,比如只要你买了车,管你开不开了,管你使用的道路里程长短,都得缴纳相同金额的养路费,这显然不能体现“多用路、多交钱”的公平原则。各地公路收费的标准也不一样,以至出现乱收费。加上制度没有规范性,养路费征收很随意,逮着交的现象比较普遍。养路费应当是“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根据2006年5月11日中国国家交通部部长李盛霖在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全国养路费年收入约为900亿元左右,那么这900亿又有多少是用在公路建设上的?公路管理部门从来没有向公众交待过。据了解,全国养路费稽征人员 近30万,收取的养路费中相当一部分并没有用在养路上,而是用在养人上。如果改成燃油税,则基本无需增加多少税务 人员就可承担此项任务,可避免人力、物力和资源上的浪费,广大车主也不需要再到缴费大厅定期排队交费,这样又节省了社会成本。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不透明性也是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要不,全国也不会有那么多交通厅厅长前腐后继。
十多年前,有关部门就正式提出了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时至今日仍然“千呼万唤不出来”?不难看出,一旦燃油税出台,交通部门就将失去一只一年下900亿元的“鸡”。但如果这只违犯法律的“下蛋鸡”不消失,损害的就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北京律师宋成军以车主身份,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宣武区人民法院,是一位公民在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司法审判是制约行政权力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和救济途径。“养路费收取违法”之讼,看似个人行为,但实则关系到所有车主的切身利益,也更关系到“养路费”的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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