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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8年05月16日]

(2008-05-16 08:22:25)
标签:

杂谈

08512会议纪要

(2008-5-13)

1.     某项目小公寓前期一直卖的不是很好,后来推出低首付取得了良好的销售成绩:不论多大的房子(一般在60平米以下),购房者只需要首付1.5万,其他的房款可贷款。其实这属于开发商替客户交首付款的一种方式,首先将房价提高,提高到现在70%的房价=按原来的价格-1.5万元,在这里开发商可以采取很多种方式规避合同无效的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开发商可以借退还装修金的名义将提高价格后30%房款中除了1.5万元的其他部门退给客户,或者直接不收取。——据《合同法》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

2.     金盾金街管道告知问题。一方面我们可以将管道布线图在房屋出售的时候贴出来,很多客户在买房子的时候并不会太去注意这些,另外,其实一开始客户就知道房子的管道布局,买房子以前心里就已经开始接受这个事实,到交房子的时候就不会那么的抗拒,除非是碰到那些不占便宜就是吃亏的“刁民”,不过我们提前已经公示管道图了,他也无话可说。另一方面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以在附加协议当中加上一条:根据设计需求,所购买的商品房中可能有管道及其他公共设施,本人对此无异议,并不阻挠维修等,对管线多的在销售的时候可适当的降低房价。

3.     对待施工中的问题: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其他的一些质量问题,我们可以给维修,但除非法院判决,绝对不能提用钱赔偿。

4.     在代理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是让开发商提供合同样本

5.     土豆写的有关万科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中有关通知客户交房的一条: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房价款和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形式为挂号信、特快专递或报纸公告)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接到通知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时间。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6.     通知客户交房时给客户寄挂号信VS特快专递的优劣。如果选择给客户寄信的话面临的问题就比较多了,寄挂号信不你手里只有一张小小的回单,上面的邮戳只能确定你发信的日期,但是你发信给谁,内容是什么根本无法确定。用特快专递,可以在信封上写上寄信的内容,同时也可以从特快公司那里取得有购房者签名的特快专递的一连,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认你信封里面的东西是交房通知书,而不是一张白纸,经过天才们的共同努力终于想到一个方法:请公证处公正。

7.     奥林跟现代城的选房协议当中有一条很好,3日后不签正式的认购协议,该房源确认表作废,减少了很多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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