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都很关心我和原来的经纪公司打官司的事,之前一直忙着拍戏,也没机会跟大家说说详细情况。今天借这个机会,把律师整理的相关材料发上来,这样大家都能了解到最真实最详细的情况:
以下是律师整理的详细材料:
原告印小天与被告广东润视公司演绎经纪合同纠纷案已于2006年7月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印小天诉润视公司一案,润视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润视公司未按期向印小天付清酬金。
《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润视公司代印小天向第三方收取酬金,润视公司应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十五天内付清给印小天。但润视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多次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十五天后才付清给印小天,最长迟延时间达一个月之久。
2、润视公司未履行每半年向印小天提供一份经纪费用使用明细报表的义务。
《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润视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半年向印小天提供一份经纪费用使用明细报表。但润视公司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剥夺了印小天的知情权。
另外《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如润视公司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则视为润视公司违约,印小天有权单方解约,并由润视公司向印小天支付违约金。
鉴于润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已丧失了合作基础,印小天单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书》及要求润视公司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但本着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和合作双赢的原则,印小天多次向润视公司提议,双方协商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书》,润视公司付清应付酬金,印小天自愿放弃要求润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润视公司非但对印小天的提议不予接受,反而就解约向印小天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迫于无奈印小天只好于2006年1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润视公司发出单方终止演艺经纪合同的通知,被告于1月26日收到该通知。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印小天与润视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书》于2006年1月26日即告解除。尽管如此,印小天仍然未放弃与润视公司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但始终未得到润视公司的积极回应。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演艺经纪合同书》之约定,印小天向法院起诉,要求润视公司支付酬金及违约金合计约人民币140万元。
二、关于润视公司反诉印小天一案,润视公司要求印小天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书》,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及停止电视剧《美梦人生》的拍摄。印小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反驳润视公司的主张,证明润视公司诉称的印小天违约行为根本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润视公司的反诉请求。
1、不存在印小天擅自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的行为。
印小天当时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是受润视公司总经理及其经
纪人的指示和安排前往青岛继续拍摄电视剧《窗外有张脸》,该行为并非印小天个人行为,而是润视公司行为。故印小天没有违反《演艺经纪合同书》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2、不存在印小天拒不参加电视剧《派克式左轮》补音的行为。首先,在印小天与润视公司解约前润视公司未告知印小天在
《派克式左轮》拍摄期间中存在配音的义务:其次,润视公司在法庭上举证其于2006年3月1日通知印小天于2006年3月2日到达上海参加《派克式左轮》的补音工作,事先未给予印小天合理的准备时间,且当时印小天已与润视公司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故印小天对于未能按时参加《派克式左轮》的补音工作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违约。
3、不存在印小天擅自出国旅游和私自拍摄《美梦人生》的行为。润视公司所指印小天出国旅游和拍摄电视剧《美梦人生》的行为
均发生在2000年1月26日之后,因印小天当时已与润视公司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故不构成违约
4、不存在印小天于2006年4月11日擅自离开《小城故事》剧组的行为。
印小天当时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是受电影《花腰新娘》剧组邀请,前往上海和北京参加《花腰新娘》的首映式,事先已征得其经纪人同意。故不构成违约。
5、如前所述,印小天与润视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书》于2006年1月26日已依法解除。故润视公司要求印小天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印小天已向法院充分阐明了上述观点,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印小天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充满信心,相信法院会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尽管本案已于2006年7月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印小天仍然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润视公司进行调解,协商解决争议。
以上是律师提供的详细资料,相信大家看完后,对案件审理的整个情况都有所了解了,应该在近期就会有一个最终的判决结果,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请大家不要为我担心啦!
以下是律师整理的详细材料:
原告印小天与被告广东润视公司演绎经纪合同纠纷案已于2006年7月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一、印小天诉润视公司一案,润视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润视公司未按期向印小天付清酬金。
《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润视公司代印小天向第三方收取酬金,润视公司应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十五天内付清给印小天。但润视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多次在收到第三方支付酬金的十五天后才付清给印小天,最长迟延时间达一个月之久。
2、润视公司未履行每半年向印小天提供一份经纪费用使用明细报表的义务。
《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润视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每半年向印小天提供一份经纪费用使用明细报表。但润视公司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剥夺了印小天的知情权。
另外《演艺经纪合同书》约定,如润视公司未履行该合约规定条款,则视为润视公司违约,印小天有权单方解约,并由润视公司向印小天支付违约金。
鉴于润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双方已丧失了合作基础,印小天单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书》及要求润视公司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但本着与人为善、以和为贵和合作双赢的原则,印小天多次向润视公司提议,双方协商解除《演艺经纪合同书》,润视公司付清应付酬金,印小天自愿放弃要求润视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润视公司非但对印小天的提议不予接受,反而就解约向印小天提出诸多不合理的要求,迫于无奈印小天只好于2006年1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润视公司发出单方终止演艺经纪合同的通知,被告于1月26日收到该通知。依据《合同法》之规定,印小天与润视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书》于2006年1月26日即告解除。尽管如此,印小天仍然未放弃与润视公司协商解决争议的努力,但始终未得到润视公司的积极回应。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演艺经纪合同书》之约定,印小天向法院起诉,要求润视公司支付酬金及违约金合计约人民币140万元。
二、关于润视公司反诉印小天一案,润视公司要求印小天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书》,支付违约金200余万元及停止电视剧《美梦人生》的拍摄。印小天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反驳润视公司的主张,证明润视公司诉称的印小天违约行为根本不存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润视公司的反诉请求。
1、不存在印小天擅自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的行为。
印小天当时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是受润视公司总经理及其经
纪人的指示和安排前往青岛继续拍摄电视剧《窗外有张脸》,该行为并非印小天个人行为,而是润视公司行为。故印小天没有违反《演艺经纪合同书》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2、不存在印小天拒不参加电视剧《派克式左轮》补音的行为。首先,在印小天与润视公司解约前润视公司未告知印小天在
《派克式左轮》拍摄期间中存在配音的义务:其次,润视公司在法庭上举证其于2006年3月1日通知印小天于2006年3月2日到达上海参加《派克式左轮》的补音工作,事先未给予印小天合理的准备时间,且当时印小天已与润视公司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故印小天对于未能按时参加《派克式左轮》的补音工作不存在过错,亦不构成违约。
3、不存在印小天擅自出国旅游和私自拍摄《美梦人生》的行为。润视公司所指印小天出国旅游和拍摄电视剧《美梦人生》的行为
均发生在2000年1月26日之后,因印小天当时已与润视公司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故不构成违约
4、不存在印小天于2006年4月11日擅自离开《小城故事》剧组的行为。
印小天当时离开《派克式左轮》剧组是受电影《花腰新娘》剧组邀请,前往上海和北京参加《花腰新娘》的首映式,事先已征得其经纪人同意。故不构成违约。
5、如前所述,印小天与润视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书》于2006年1月26日已依法解除。故润视公司要求印小天继续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印小天已向法院充分阐明了上述观点,并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持,印小天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充满信心,相信法院会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尽管本案已于2006年7月6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印小天仍然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润视公司进行调解,协商解决争议。
以上是律师提供的详细资料,相信大家看完后,对案件审理的整个情况都有所了解了,应该在近期就会有一个最终的判决结果,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请大家不要为我担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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