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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公开信!--珠海市民:孙农

(2009-03-20 13:09:22)
标签:

环保

低汞

镉镍

固体废物

孙农

珠海

杂谈

分类: 爱心公社

  致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公开信!--珠海市民:孙农

蓝天使爱心公社“公益之旅”讲座 孙农先生(左一)

 

 

关于要求公开废旧电池回收、处置信息的函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本人系在珠海工作、生活,热爱珠海优美环境,关注珠海生态环境状况的一个普通公民。为获悉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状况相关信息,曾于2008年11月7日向贵局发出了《关于要求提供废电池回收处理相关信息的函》,但令人非常遗憾,直至2009年2月27日都没能得到贵局任何形式的答复和反馈信息。因此感到贵局做为珠海市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漠视公民权利的官僚意识已到非采用法律手段不足以令其警醒的地步,故本人依法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因贵局拒不履行环保信息披露的公益行政诉讼,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作为普通珠海市民的知情权,藉此期望贵局做为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能够增加行政部门透明度,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009年3月6日贵局召开了珠海市两报、两台的媒体见面会,并向本人发出了《关于对废电池处理等咨询回复》,就本人提起诉讼的内容邀请环保专家做了相关的解释并发表了相应的观点。客观地讲,贵局在此时做出如此迅速反应,积极作为的态度本身已经说明贵局还是具有尊重公民权利意识愿望的,这种进步还是值得赞赏的。

珠海公民环保意识的提高,贵在贵局积极、正确的引导。这也正是贵局作为专司城市环境保护的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迫使本人不得不再次向贵局发函的原因就在于,在3月6日召开的珠海市两报、两台的媒体见面会上,贵局向社会公众传播了一个重要的、也是十分错误的信息。贵局邀请的环保专家朱能武博士称“从2006年起,我国销售的电池已达到无汞水平。目前,市场上流通和家庭使用的合格电池都属于无汞,即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国家已经出台相应政策,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弃一次电池,而镉镍电池、铅酸电池等则是收集的重点。”(《珠海特区报》09年3月9日05版)朱博士以专家的身份向珠海的公众发表了极其错误的观点,让社会公众误以为我们生活中使用、接触到的所有废旧干电池都不需要集中回收、统一处置了,可以混同普通生活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据本人了解,事实并非如此。其一,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和家庭使用的电池并非都属于无汞电池,比如广州市虎头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555”牌优质锌锰干电池就标示“低汞”,“无汞”和“低汞”完全是两个概念。其二、朱博士称的“镉镍电池、铅酸电池等则是收集的重点。”完全是在为了误导公众玩文字游戏。镉镍电池属于二次(即可以反复充电)电池,由于产业政策的限制,现在市场上已经很少可以看到镉镍电池。而铅酸电池(主要是汽车用蓄电池)则具有较高的回收二次利用价值,所以有专业回收渠道。而事实上,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接触到的干电池除了如上所述低汞圆柱型干电池、纽扣式干电池以外,使用愈来愈多的则是计算器、便携式游戏机、剃须刀、各种家电遥控器等用的1号、3号、5号、7号镍氢电池和手机、数码照相机、MP3等用的锂离子电池以及笔记本电脑用的锂聚合物电池。这些二次(即可反复充电)废旧电池正是国家法规确定的重点集中回收、统一处置的固体废物污染物。而在朱博士的“高论”中有意忽略这些重点回收物的列举,仅在镉镍电池、铅酸电池后加了个“等”字一带而过了,可见其为了迎合贵局掩饰行政错误,误导公众而用心良苦。                                                      

“市环保局固废中心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家用电池和一般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污染,而一旦集中放在一起,要处理不好则是一个较大的污染源。”(《珠江晚报》09年3月7日07版)“那么,我市为什么还会设置废旧电池回收点呢?据市固废中心高级工程师告诉记者说,全市26个废旧电池回收点是2007年由珠海市台盟倡导设立的,考虑到应该保护市民的环保热情和行为,因此还是比较支持的”(《珠海特区报》09年3月9日05版)主司环保工作的行政部门上网披露在全市设立26个废旧电池回收点的行政行为仅仅是为了“保护市民的环保热情”?难怪市民向废旧电池回收点投放废旧电池的行为演变成珠海市台盟创作的“行为艺术”了,原来贵局根本就没有打算组织实施废旧电池回收点电池的集中回收、统一处置,任凭废旧电池回收桶的废旧电池成年日晒雨淋。本人认为,珠海市台盟系由居住在珠海的中国台湾省人士组成,他们是出于对工作、生活在这个美丽城市的由衷热爱,抱着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经过努力倡导和千辛万苦的工作,经过向贵局申请、同意才设立起废旧电池回收网点的。台盟成员尚且有着对居住的珠海怀有强烈的环保意识,我们出生在中国大陆,工作、生活在珠海的贵局诸位公务员难道不感到汗颜吗?

如今贵局发出信息表示,全市设立的26个废旧电池回收点要撤销,今后废旧干电池可以混同普通生活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实在令人错愕不已!实在令人忧心忡忡!不知贵局搬来所谓环保专家的权威说法和贵局的权力的说法的科学依据何在?法律、政策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市实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1.9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3.1 规定:“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5.3 规定:“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7.1 规定:“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用环保专家的权威话语、行政部门的权力话语公然对抗法律的规定,岂不悲哉!本人是从事执业律师的法律工作者,不轻易相信所谓专家的权威论调,也不敬畏行政部门的权力,只相信法律,只敬畏法律。在此无须赘述,珠海市的公民自会分辨是非曲直。

本人注意到,3月13日《珠海特区报》刊登了一篇《珠海环保局六方面探索科学发展》的短讯,称“记者昨日从珠海市环保局获悉,环保部门要将保护环境作为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结合环保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用改革创新的思路抓环保,拓展思维范畴,跳出环保抓环保。”贵局长期以来无视珠海市公民关于废旧电池回收的环境保护愿望、热情、行动和诉求,无视国家关于废旧电池回收的法律法规,现在又采取毫无科学常识的观点、做法否定废旧电池的集中回收、统一处置。难道这就是所谓的“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吗?这就叫做“跳出环保抓环保”吗?这就是贵局依法行政的科学发展观吗?  

2009年1月15日新华网登载了一篇《武汉建成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的短讯。全文如下:“新华网武汉1月14日电(记者袁志国)日前,武汉市200多所学校因回收近40万节废旧电池,获得了4万元奖励。 记者了解到,此次做环保、献爱心的捐赠活动,是武汉市探索建立废旧电池集中收集处置的一次尝试,奖励按每节电池政府出9分钱、回收企业出1分钱进行兑现。据介绍,为实现废旧电池无害化处理,创立分类回收模式,武汉市把回收利用工作作为便民服务工程进行大力推广,城管部门由管理向服务型转变,牵头为回收企业提供服务,在全市广建回收网络。捐赠活动从去年9月份启动以来,武汉目前已在超市、社区、学校和单位安装回收箱近4000个,基本覆盖中心城区,直接参与的政府官员、市民和学生达500万人次以上,回收废旧电池近320吨。”武汉市从来就没有入选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也非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在关于废旧电池回收,无害化处理方面的做法如此卓有成效,确实令人欢欣鼓舞!而我们珠海的现状却是,包括民主党派在内的广大市民推都推不动环保职能部门来做这样一件利国利民、关乎子孙千秋万代的好事。对比之下,本人不知贵局有何感想!

珠海生态环境优美,山水相间,陆岛相望,气候宜人,举世公认,是全国唯一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的城市。继1997年获得首批“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后,又先后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联合国人居中心授予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2007年又荣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和“中国和谐名城”称号,2008年又被国家确定为全国首批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这些接踵而至的荣誉来之不易,珠海市民引以自豪。不知道贵局面对这些若干荣誉称号是否内心非常坦荡?难道面对不久将授予的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城市,在包括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在内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处置方面国家没有要求吗?

本人并非“环保斗士”,对于关于废旧电池回收方面的环保知识也不需要恶补,每一个普通公民只要具备基本的环保意识,稍作了解便可明白。一节1号含汞电池烂在地里,能使1平方米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到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在对自然环境威胁最大的几种物质中,电池里就包含了汞、铅、镉等多种,若将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或者随手丢弃,渗出的汞及重金属物质就会渗透于土壤、污染地下水,进而进入鱼类、农作物中,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可见废旧电池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并非危言耸听,贵局诸位公务员也一定心知肚明。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懂得废旧电池不可以随便丢弃,环保意识的培养就是从我们生活中使用、接触到的废旧电池开始的。本人作为执业律师,也不想将这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演变成一场哗众取宠、毫无实际意义的行为艺术。本人就是要搞明白贵局关于废旧干电池可以混同普通生活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的观点不知有何科学依据。

废扣式电池要不要回收?我们工作、学习、娱乐、生活中产生的愈来愈多的1号、5号、7号镍氢废旧电池、 锂离子废旧电池、 锂聚合物废旧电池等二次(可反复充电的)废旧电池要不要回收?这些废旧电池难道可以混同普通生活垃圾一起处理,不会对环境造成很大危害吗?这对我们工作、生活在珠海包括从市长到普通市民的社会公德考问!本人提出如此问题,还是想请贵局作为专司珠海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珠海公众做一个交代,将相关做法的科学依据、法律依据于尽快内在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电视台、珠海广播电台、贵局网站予以公开披露,以保障包括本人在内的珠海市关注环境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要让珠海市的所有市民在对待废旧电池的处理上不要疑虑重重、无所适从。这是贵局应负的责任,也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是宪法精神的要求,是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的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所以,本人的要求是正当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也是广大市民的呼声。

在此,还是要劝请贵局少说空话、套话,多讲实话、真话;少做表面文章,多做实际工作;少一点官僚、浮夸作风,多一点务实、服务观念;少一点行政权力意识,多一点公民权利意识;减少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现象,加强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能力。本人对贵局提起的公益行政诉讼案件无论结果如何,只要能够促使贵局有所警醒、工作有所改进,对促进珠海的社会和谐、民主法制建设将具有多重的进步意义,也是广大市民的期望所在!

特此致函,敬请回复!

 

 

一个普通公民:孙农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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