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编制新规实施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2016-12-07 08: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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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校长职级制度事业单位编制新规定 |
分类: 党务政教 |
1、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中小学校长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根据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2、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设置。中小学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即: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四级校长、五级校长。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的,经学校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根据业绩情况,随职级确定。具体的工资管理意见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市里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度。中小学校长每个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同一名校长只能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个任期,需要连任的,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身体健康,为当地群众和教职工所公认的优秀校长,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教育部门可以根据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职级,继续聘任其担任同等职级的校长职务。
5、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校长职级是校长能力、水平与任职学校工作业绩相结合的产物。同等职级的校长符合交流条件的可直接交流任职。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干事创业,三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变。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总量控制: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我省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