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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事业单位编制新规实施与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2016-12-07 08:58:52)
标签:

教育

校长职级制度

事业单位编制新规定

分类: 党务政教
    新修订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根据当前事业单位改革和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03年出台的原规定进行的修订,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公益三类。而与中小学有关的有两点需特别关注:一是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二是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总量控制。哪这两点我们又作如何理解呢?
    一、建立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
     什么叫校长职级制度?校长职级制是对由政府为主导的校长管理模式的反思与批判,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丰富的科学内涵。它打破原来的终身制而代之以聘任制,体现了校长由“职务”向“职业”的实质性转变,使校长的正常流动成为可能。校长职级制是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把校长分为不同的级别,它在校长办学自主权逐渐扩大的同时也对校长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使校长的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和对学校的经营能力都达到一定的水平。
   校长职级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效加强了教育部门对学校的直接领导与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校长脱离行政任命也有利于校长负责制的充分实现。
   第二,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利于改变学校政府化和校长官员化局面。校长职级制的推行能够减少行政干预,利于校长充分行使自主权,使校长“戴着脚镣跳舞”的被动局面得到明显改善。
   第三,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打破了校长终身制,这给校长带来了压力和动力,有利于校长增强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利于校长加强责任感和务实作风,有利于激发校长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四,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加速了校长在学校间的流动。流动是体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价值增值的一种内在需求。校长的流动也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发展,使农村中小学也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例如潍坊市的《关于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校长职级制的主要内容为:

1、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列入校长职级制度实施范围的中小学校一律取消行政级别,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对中小学校长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区别对待。现任校长的行政级别继续保留,实行档案管理。新任校长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全部实行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副校长一般由校长提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学校聘任。根据有关章程、规定,中小学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任命,群团组织负责人由学校党组织提名,按规定程序产生。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与其它部门交流,按有关规定,以相应的职务、职称为依据予以安排。

2、中小学校长职级的设置。中小学校长职级设置六级。即:特级校长、一级校长、二级校长、三级校长、四级校长、五级校长。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评审认定为特级校长的,经学校所属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3、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后,中小学校长的工资根据业绩情况,随职级确定。具体的工资管理意见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依据市里意见,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确定。

4、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度。中小学校长每个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同一名校长只能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个任期,需要连任的,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工作能力、业绩特别突出、身体健康,为当地群众和教职工所公认的优秀校长,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教育部门可以根据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职级,继续聘任其担任同等职级的校长职务。

5、实行中小学校长交流制度。校长职级是校长能力、水平与任职学校工作业绩相结合的产物。同等职级的校长符合交流条件的可直接交流任职。鼓励校长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干事创业,三年内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变。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县域内总量控制:

       据介绍,2013年,中央提出各地以2012年底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为此,《规定》确定,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在事业编制总量内,按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管理。

  事业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核定。事业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编制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确定。

  我省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明确,对公益一类和尚未制定编制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对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或者不纳入编制管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县(市、区)域内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事业编制实行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编制进行调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事业单位合并、分设的;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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