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古代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罚
(2015-06-12 12: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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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古代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罚
近年来,高考替考事件时见报端,引发了公众对于考试公平的担忧。高考本应是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考试,然而畸形的需求催生的替考利益链,却屡屡将高考拖离公平的轨道。
近年来发生的高考替考案中,虽有层层把关、无线电屏蔽、指纹验证等一系列举措,但仍有相关公职人员被买通、监考老师对报警视若无睹,2006年,陕西省洋县高考发生替考事件,由个别教师出面组织部分高二优秀学生参加替考; 2007年,河南郸城、安徽省砀山都发生了严重的高考替考未遂案,其中砀山县有41名在校大学生被雇参加高考替考; 2008年,甘肃天水发生23名考生替考事件。替考案案发后,甘肃、山东两地公安、教育等系统近50人被依法逮捕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1年,广西梧州市成人高考查获15名替考“枪手”。 2012年,河南查出25名高考替考者。2014年高考前两天,山东省18名大学生打算到河南做高考“枪手”,还未动身就被济南警方抓获。6月5日,山东省济南警方抓获了计划跨省组织高考舞弊的嫌疑人王某及其招募的18名大学生“枪手”。2014年,陕西省韩城市新城二中考点也发现了替考者。一名高考替考者在最后一门英语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被替考的考生习某某的父亲、韩城市公安局金城派出所所长习生林被免职。 2014年,河南高考发生了替考事件,暗访了解到,监考老师发现破绽竟没有阻拦,让“枪手”们顺利完成了替考。并查出35人涉及替考事件,其中,被替考的学生有10人,枪手11人,包括毕业生及在校生,中介3人,舞弊人员9名,其他涉事人员2名。2015年,南都卧底记者已成功进入江西南昌一高考考场,参加语文科目考试。卧底中了解到十几名替考人员中多人来自湖北知名高校。有6人的替考考点为南昌十中,并被要求自称是南昌二中学生。
中国古代考试选拔官员的形式称为“科举”。因选拔又称选举,又采用“分科取士”的方法,所以叫做“科举”。 隋炀帝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由此,中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时为公元605年。清朝光绪三十一年,即公元1906年,举行了最后一科进士考试,科举历时1300年。在这漫长的时间里,中国的士子文人面前只有科举一条路,“十年寒窗苦,一卷定终身”,他们只能从这座独木桥上挤进官场,从这里取得前程。因此,在这座独木桥上,每个人都得拼命,用真本事,也用歪门邪道,用各种方法作弊。因科举考证的公平直接关系到选拔人才的质量,所以,中国历朝历代对在考试过程中作弊者都实行严厉地惩罚,下面就让我们来盘点中国古代对考试作弊者的处罚:
北齐:据史料记载,至迟在北齐(公元550-577年)时,就有了对应试者罚饮墨水的规定。南朝梁武帝萧衍时规定:凡应试“差谬者罚饮墨汁一斗”。隋朝也规定:“士人应试时,凡书迹滥劣者,罚饮墨水一升。”这种今天看来近乎荒唐的规定,却在历史上相沿很久。
后周:对于考试枪替舞弊者,一经查实,应试者永远不得应举,且同保人根据知情与不知情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分别殿四举和殿两举。受倩者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诸科,根据三场错误的多少,也处以程度不等的罚科。
唐朝:对舞弊考生的处罚,一般是剥夺一次或若干次的录取资格,而且还要株连保人。天宝十载(751年)九月辛卯,玄宗“御勤政楼,试怀才抱器举人。命有司供食。有举人私怀文策,坐殿三举,并贬所保之官”。唐代的科举考试在整个科举考试发展史上来看,尚属初创时期,其各种管理方式和措施还远远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科举制脱胎于南北朝以前的察举推荐制,所以带有一定的荐举制残余,如进士科允许“通榜”和“公荐”,而不是完全按成绩录取。特别是科场“请托”和权贵把持科举的现象还很严重。这些都在尔后的科举考试中逐渐得到克服。
宋朝:自宋太宗起订立了“锁院”制度。每次考试的考官分正副多人,俱为临时委派,以便互相监察。考官接到任命后,同日进入贡院,在考试结束发榜前不得离开,不 得接见宾客。如果考官要从外地到境监考,在进入本省境后亦不得接见客人。贿买若然被揭发,行贿受贿者都可能被处死,同场的考官亦可能被牵连受罚。
元朝:应试者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应当回避,否则,殿一举。怀挟、倩代、场内喧哗以及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而应举者,皆殿二举。
明朝:应试者作弊或犯规,视情节轻重,要么予以严惩,即治罪或褫革;要么豁免。没有罚科这种折中的弹性处置办法。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记载,明朝罚科自万历二十八年(1600)顺天府乡试赵维寰始。此后,万历后期及天启、崇祯两朝都有举人遭到罚科。
清朝:考场保安十分严格,要求达到“片纸只字皆不得带入考场”。清乾隆年间,朝廷下诏详细限定考生带入考场各式物品的规格,例如砚台、木炭、糕点的大小厚度,水壶、烛台的用料,以致毛笔、篮子的款式都有明确限制。考生在进场前由兵卫仔细搜查,对此规定也十分精细:“考生入场前,要排成一行,鱼贯而入以利搜身。考生帽子不准用双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衫袍都用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一门、二门各搜一次,若二门搜出“怀挟”者,一门之搜检人员要予以处治。考生进入号房后,立即上锁,再不得出入号房和传递茶汤等。
对作弊者的惩处最为严酷的应数清代。惩处的办法,一是枷号。凡临场枪手、冒籍、顶替、夹带、抄袭、传递、不坐本号者立即由监考官吏带上枷锁在考棚外示众。二是斥革。生员即秀才,是须经童子试考取的功名,一旦违犯考场纪律,生员称号立即被革除。三是刑责。舞弊情节严重者,要动用刑罚。对冒名顶替、重金雇请、舞弊情节恶劣者,往往被发配充军。乾隆五十七年,对3名雇请枪手的童生、枪手及其他涉案者,先行枷号3个月,然后“发烟瘴之地面充军。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脸上还要刺上“烟瘴改发”字样。这样的惩罚已与要犯相差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