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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

(2011-11-28 21:32:05)
标签:

教育

分类: 党务政教

关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班主任、学生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将通过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保护学生各种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学生的个人利益,具体要求如下:

1  尊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停止学生学习及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3  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及时处理反馈学生的意见或建议。

4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要根据《章丘五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做到公开、公正,在处分布告贴出后,若学生不同意学校处理结果,可在贴出布告一周内向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提出申诉。

5  违纪学生提出申诉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在一周内要做出答复或解释。

6  设立校长信箱及校长接见日(每周星期四),及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

7  成立学生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通过学生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8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委员会同时维护学生在校外的社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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