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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五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和比例分段计算明年6月30日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2012-11-23 07:44:12)
标签:

欠费

职工个人

就业人员

男性

养老保险

分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制度

石家庄市五类人员养老保险费明年6月30日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按照河北省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道“槛”让不少断档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从而享受相关待遇。

    记者昨日获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发完成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即日起石家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及省会所有县(市)区的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如有疑问,可详询当地社保局。

    补缴范围多大?

    ■ 五类人员在本次补缴之列

    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释,5类人员可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目前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单位至今整体未参保的人员可参保并补缴;已参保企业的未参保职工,可参保并补缴;已参保人员参保前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应保未保的,可补缴参保前的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在企业期间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间咋定?

    ■ 依三类情况确定起始时间

    此次补缴起始时间,将结合不同类型企业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时间和职工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确定。

    根据我省有关文件,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归纳如下:劳动合同制职工为1986年10月;原国有、集体企业临时工为1990年3月;固定工为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为2003年1月;私营企业职工为1990年2月;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为1993年1月;原军队企业职工为1993年1月;股份制联营企业职工为1995年1月。

    补缴截止时间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该补缴多少钱?

    ■ 补缴基数和比例分段计算

    石家庄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补缴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种情况:

    ——补缴1989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9元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以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5年及以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补缴1996年以后的,按当年实际缴费比例补缴。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按工资核定补缴基数,但应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缴费比例为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 超龄人员可以补缴或趸缴

    2011年6月30日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补缴在企业期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从到达退休年龄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或补缴至满15年,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到达退休年龄起补缴至今已满5年但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15年,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补缴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1993年至1995年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以后年份可以选择按相应年份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

    一次性趸缴满15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以趸缴时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为基数补缴。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需趸缴的,以上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基数趸缴。

    比如,一男性职工今年68岁,只在46岁至50岁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其可以先补缴46岁到50岁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然后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60周岁至68岁期间的保险费,前期缴费共计13年,然后再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趸缴2年,缴满15年后就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了。

    ■ 明年6月30日前补缴可免部分滞纳金

    单位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2%部分),加收滞纳金规定为:1986年10月~1995年12月,日加收0.8‰;1996年1月~2000年12月,日加收0.6‰;2001年1月~2011年6月,日加收0.5‰。2013年6月30日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以后的滞纳金。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个人缴费部分加收利息部分计算如下:补缴建立账户前利息,按4.922%计算;建立账户后按历年公布的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记账利率计算。已核定缴费基数但至今仍未缴费的欠费,补缴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据介绍,企业职工补费后,建立账户至2005年底,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1996年至2005年按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2006年以后补费,均按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补缴的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已核定缴费基数形成的欠费,缴费基数计入当年,不计利息。补费人员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相关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文/李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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