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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收益限权遏制地方违规批地欲望

(2006-09-19 12:28:29)
分类: 《华夏时报》社论版

给收益限权遏制地方违规批地欲望

任孟山

日前,国土资源部官员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发接受采访,强调土地出让收益不能作为市长的“零花钱”,而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于建设城市廉租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了遏制工业用地的恶性竞争,国家将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政策和土地等级,制定并公布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人民日报》

http://news.sina.com.cn/c/2006-09-18/033210041561s.shtml

一段时间以来,巨额的土地收益金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经营城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经营土地的变相提法。数据显示,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部分县市,土地出让金收入竟然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据新华社报道,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时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5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

显然,控制住如此大面积的违法违规用地并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的批地欲望,需要综合治理措施。其中,非常关键的是要控制住地方政府对土地收益金的支配权。此前由于对土地出让收益的支配缺乏完善的管理规则,给了地方官员为谋取政绩而任意支配的权力空间,也激发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批地的利益冲动。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表示:“当前,凡是性质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几乎都涉及政府。”也就是说,本应是监管主体的地方政府却成了扩张用地中的违法主体。

一般而言,政府除了作为社会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之外,不应介入任何经营性活动。不过,由于中国土地政策的特殊性,政府代表国民行使土地支配权力。可是,这不并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因此而无限制地扩张用地和批地,特别是在土地资源极其稀缺和无法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困境的情况下。因此,在批地权力上移的同时,必须真正卡住地方官员支配土地收益的权力,不能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缺口或地方官员的个人意志来转移土地收益的用途。权力是政府和官员赖以支配各种资源的根本性因素,只要可以从土地出让中得到巨大的不当收益,他们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所以,只有限制住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收益支配权,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才有可能杜绝土地收益成为市长的“零花钱”的社会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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