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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罚则的房产新政,地方执行效果会有限

(2006-05-30 11:29:11)
分类: 《华夏时报》社论版

没有罚则的房产新政,地方执行效果会有限

 

任孟山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61日起,90平方米以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从文件的条文来讲,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和房价高扬的诸多因素,比如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的比例等,都有明确的约束,并制定了相对刚性的数字。这些措施避免了“脚痛医脚”的治标式管理弊病,制定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综合管理框架。因为此前有关政策实施的事实证明,无论是提高首付款比例,还是延长新购住房转让时缴纳营业税的时间,单独实施都不会出现良好的效果。因此,只有在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控制房价,理顺房地产业秩序,不仅能让普罗大众受益,也能让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

 

  但是,所有这些良策的实施存在一个重要的缺陷,即对不能有效完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缺少应有的细化罚则,只是笼统地说“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房价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如此泛泛而谈的处罚规定,会弱化政策实施的力度,并因此而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

 

  管理学的基本原理表明,任何措施的有力推进,都需要有足够的罚则作威慑力。具体到房地产业来讲,也是如此。今年4月,建设部通报全国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使得国家廉租房建设的短期目标成为泡影,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违规成本几乎为零。因此,在房产新政的推进过程中,仅有“通报批评”的压力是不够的,必须把责任追究到具体职位,让那些当政的地方和职能部门的官员付出不执行政令的代价,才不会出现地方兴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惰性,才能保证房产新政的落实,实现稳定房价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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