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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定期调整不如建立阳光审批机制

(2006-05-20 20:37:33)
分类: 《华夏时报》社论版

药价定期调整不如建立阳光审批机制

北平客

 

日前,我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初稿已经完成,今后可能每两年对药品价格进行一次调整,对市场定价的药品也将实行政府干预,根据药品购销情况及实际医疗需求,对具体药品价格进行评估,以决定提高、下调或维持不变。

1998年以来,相关部门共出台17次“药品降价令”,然而药价却不降反升,引发社会公愤。相关部门对药品拟两年进行调价一次,固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一些调整,却仍然无法解决根本问题。此前的17次调价规定,已经证明某些应对之策完全可以化解国家试图降低药价的努力。

药价虚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除了流通环节的疯狂加价、药品商业贿赂的猖獗以及“以药养医”的机制性弊病,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即新药审批标准过于宽松,且有待建设阳光的审批机制与对药品审批部门的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府定价之外的药品才能由经营者自行定价,而“新药”批号意味着药企的自由定价权。所以,一旦药品进入国家的降价名录,某些药企就立刻给它包装翻新、更换名称或者在药品中添加无关紧要的辅助材料蒙混过关,摇身一变成为“新药”,价格也随之变本加厉地暴涨。

而且,一药多名、价格差别巨大的现象,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钟南山委员曾为此质问国家药监局:“一个‘罗红霉素’,品种就达40多种。我当了45年的大夫,在查房时也几乎看不懂。”钟南山委员所疑惑的“这些批号都是怎么拿到的?”也是公众感到特别疑惑的地方。据悉,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受理了148种。当然,中美之间关于新药的概念界定有差别,但每年批准万种新药的速度,没法不让人怀疑其中的可信度到底有大。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仅靠定期调整药价来调控市场作用有限,而是应该从源头上卡住关口,让那些进入降价名录的药品,在没有产品升级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新身份。但是,要达到如此结果,必须让新药审批处于信息公开的状态,建设透明的药品审评机制,避免权力寻租之后的“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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