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思路
2012年10月9日/董秀成
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蓝图是让可再生能源创造一个更加可持续的未来,是欧洲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了欧盟可再生能源未来远景。发展蓝图建议欧盟规划一个强制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欧盟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达到20%。
1997年,欧盟计划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占欧盟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达12%,但此目标并没有实现。尽管大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费用正在降低,但在能源市场的现阶段发展可再生能源并非短期最经济方案。与可再生能源相比,市场价格中未能系统性包含外部成本为化石燃料提供经济上不公平的有利条件。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欧盟需要改变其推动可再生能源增长的方式,加强并扩充法规体系,确保所有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其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一、原则
根据已有经验,制定未来可再生能源政策框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长期强制性目标和政策框架的稳定性为依据;提高部门间目标设定的灵活性;具有全面性,尤其应包括供热和制冷两方面的内容;使持续努力以排除可再生能源部署过程中的无端障碍成为可能;考虑环境和社会因素;确保政策的成本效益;与欧洲内部能源市场相谐调。
二、总目标
可再生能源政策是欧盟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政策的基础。欧盟规划,到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占欧洲内部能源消耗的比重达20%。
三、生物燃料目标
生物燃料成本较其他形式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为高。然而,它们是应对交通部门能源挑战目前所仅有的可再生能源形式。因此,在新的框架中应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物燃料最低目标。生物燃料的最低目标与可持续生产原料、汽车发动机和生物燃料制造技术的可供性相关。
四、国家目标和行动计划,推动政策付诸实施
考虑到国家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使欧盟总体目标在强制性的国家目标中得到反映。应结合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衡量其为实现欧盟目标所做的努力。成员国在促进更适应于其特有的潜力和优先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成员国计划实现其目标的确切方式应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有所体现。国家行动计划包含部门目标和措施,这些目标和措施应与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一致性。为了将国家目标付诸实施,成员国需要制定其各自的详细而明确的电力、生物燃料及供热和制冷目标。
五、促进政策和辅助措施
除上面略述的立法措施和成员国制定的应用措施外,欧盟还将采取如下行动:加强法律法规,以消除阻碍欧盟能源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的整合的一切不合理因素;排除影响供热和制冷部门可再生能源利用增长的障碍,包括管理障碍、不充分的分配渠道、不尽适宜的建筑规范和市场信息的缺乏;考虑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内部电力市场的机能;建立生物燃料激励/支撑系统;阻止生物燃料劣等生产系统的使用;鼓励采用第二代生产工艺;推动公共采购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在与乙醇生产国或地区正在进行的自由贸易协议中,继续寻求一种平衡方法;继续开展与电网权力机构、欧洲电力管理机构及可再生产业的紧密合作,使可再生能源能更好地融入电力网络中;充分利用欧盟金融工具,支持欧盟及其它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利用不同的信息和辩论平台,继续促进可再生能源最佳实践的交流;继续内化常规化石能源的外部成本;抓住即将实施的欧洲战略能源技术计划之结果导向行动所提供的任何机会;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其外部能源政策中的使用,为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机会;充分实施生物质能行动计划,为欧盟的其它政策提供潜力和益处;继续实施智能能源计划,联结创新技术的成功展示和有效的市场准入,完成效果最优的新技术的大量部署,促进大规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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