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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油荒”谁之过?如何根治?

(2011-11-08 1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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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秀成

能源安全

能源危机

油荒

财经

分类: 学术观点

闹“油荒”谁之过?如何根治?

闹“油荒”谁之过?如何根治?

2011年11月8日/董秀成

 

  最近几年,“油荒”现象频繁出现,民营炼油企业称是因为两大石油集团“垄断”才导致民营炼油厂无油可炼,市场供应量自然会减少。民营销售企业称是因为两大石油集团惜售和囤积,才导致市场出现油荒。相反,两大石油集团也提出各种理由来解释成品油供应短缺问题,其中包括民营炼油企业开工不足,民营销售企业囤积居奇,导致油荒出现。如此等等,各种声音不绝于耳,让公众无所是从,难解真相。

  其实,油荒之所以频繁出现,说到底是因为市场供需出现失衡,无论是消费需求过快增长还是生产供应能力减少,会反映到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上来,一旦出现供求关系失衡,油荒自然产生,这符合基本市场经济规律。

    那么为何会出现市场供求关系失衡,说到底还是企业经济利益问题,国有企业也好,民营企业也罢,外资企业更是如此,如果没有经济效益,谁都不愿意“赔本赚吆喝”。去年闹油荒,是因为部分省市尤其是沿海地区部分中小企业由于政府“拉闸限电”导致这些企业为维持生产而纷纷采购柴油发电,进而导致市场柴油异常紧张,出现油荒。今年情况有些不同,是因为市场供应出现了问题,才导致油荒出现。

    那么为何导致市场供应出问题,说到底还是企业经济利益问题,由于长时间国家在价格调整中实行较大幅度的调控,为抑制通货膨胀而使涨价不到位,无论是国有炼油企业还是民营炼油企业都失去了赢利空间,甚至是严重亏损,它们必然采取各种措施尽量少炼量以减少损失。尽管两大石油集团下属炼油企业由于担负市场主体保供责任而必须保持较高炼油开工率,但其作为经营企业难免也会动力不足,或许也会采取一些诸如炼油厂装置检修等手段减少炼油量。对于那些民营炼油企业来说,更是没有炼油动力,尽量减少炼量或者干脆停产。

    另外,民营炼油企业客观上存在缺乏原油油源,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需要与两大石油集团衔接,这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炼量,但如果价格不合理,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如果不理顺,即使这些民营企业有足够的原油资源,它们也不会有足够的炼油动力,让它们以企业亏损为代价来保证市场供应绝对是做不到的事情。

    从理论上讲,说两大石油集团垄断石油市场存在偏差,因为在整个石油工业各个环节上看,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在勘探开发领域,除两大石油集团外,还有中海油、延长石油集团、外资企业、少量民营企业参与;在炼油环节,两大石油集团的炼油能力占据市场份额也仅仅不到80%;在批发领域,存在众多的两大石油集团以外的各种各类企业;在零售领域,两大集团也仅仅占据“半壁江山”;在仓储领域,两大集团更不占据优势;在原油贸易领域,国营贸易原油进口有5家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有很多;在成品油贸易领域,进口企业数目更是众多。因此中国石油市场既不是“独家垄断”更不是“寡头垄断”,何况在现行政策下,两大集团根本不存在垄断市场价格来获取利润的行为。

    但从整体市场份额上看,两大集团确实占据主体地位,但市场集中并不意味着就是垄断,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在西方国家,无论是在美国、日本还是欧洲,也是少数几家大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并存在众多其他企业共同参与的市场局面,可有谁说西方国家的大石油公司是垄断呢?因此,油荒之所以产生,说到底是价格不顺造成的最直接后果,与所谓的“垄断”没有关系。

  至于市场上出现的民营加油站缺油现象,更不能完全归咎于两大集团,因为民营企业是经营主体,两大集团也是企业,任何一个国家的政策都不会规定某些企业有义务向其它企业保证提供油源,两大集团是否向民营企业提供油源问题不是政策问题,是市场经营问题,是市场交易问题,是谈判和讨价还价问题。作为一个经营企业,优先保证本企业内部实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这本来就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为解决不断出现的油荒问题,国家确实需要采取根治措施,而不是临时提出解决之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指责更是毫无疑义。具体来说,国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一是要加快石油价格改革,确实理顺原油与成品油价格关系,只要是价格这一最重要的杠杆发挥作用,国有炼油企业和民营炼油企业只有有利可图,那么就一定有加工动力,市场供应就一定有保障。价格对于市场调节来说,是最有效的政策工具。一味地调控价格,确实可以抑制通货膨胀,解决所谓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价格扭曲,导致油荒必然又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因此,解决油荒之根本在于价格改革,在于解决企业动力不足问题。

  二是要适当放开原油进口渠道。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国家从2002年开始下达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国营贸易份额,允许部分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但因为当时整顿石油市场时,国家提出要取缔小炼厂,所以为了避免进口原油流入小炼厂,国家同时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供中石油、中石化的炼厂加工。这一政策在目前来看需要做适当完善,因为市场结构已经发生变化,国内炼油企业除两大集团以外,开始出现其他国有企业,部分民营炼油企业在生产规模、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方面已经今非昔比。因此,应该调整石油进口政策,适当放开对民营企业进口原油流向的限制,增加非国营原油贸易进口衔接的炼油企业,包括两大集团以外的其它国有企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地方炼油企业。当然,国家不可能完全放开原油进口流向的限制,因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厂目前还大量存在,对这些企业在政策上进行限制依然十分必要。

  三是尽快建立企业义务储备体系建设,对于那些具有国家合法身份的炼油企业、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和贸易企业,规定必须承担义务储备责任,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一旦市场出现异常,尤其是出现油荒,政府主管部门下令这些企业可以向市场投放储备,待市场稳定后,企业必须恢复原储备规模。也就是说,在应对油荒方面,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都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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