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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就要求结婚双方必须婚前熟知婚姻法,以便清楚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约双方的婚姻合约内容与婚姻法的一制性。婚姻合约的内容,也可以由国家民政部门统一拟定印发,具体到每个结婚个体时可自行增加一些附加条款,比如婚前财产公证、老人赡养等,附加条款也必须以遵守婚姻法为前提。
与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相比,婚姻的合约公证制度即可以更大限度地体现公民婚姻自由的宪法精神,也可以免除国家在结婚、离婚登记上的因机构设置而带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恐怕每年这还会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我们国家现在的结婚、离婚登记部门本就根据新的婚姻法的要求弱化了审查和调节的作用,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