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7.7亿判死刑33亿判20年,法律有谱没谱?

(2012-01-19 00:02:19)
标签:

吴英

非法集资

死刑

孙立朋

宋志萍

有期徒刑

法律

没谱儿

杂谈

7.7亿判死刑33亿判20年,法律有谱没谱?

7.7亿判死刑33亿判20年,法律有谱没谱? 

同时看到两则新闻,一个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终审获死刑》;一个是《河北33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高获刑20年》。两则新闻两起案件,均是非法集资性质,7.7亿的被判了死刑,33亿的却只判了20年有期徒刑,单就从现象上看,让人有些无法理解。当然,两起案件各有具体情况,量刑轻重也就有所差异,那么究竟差在哪里?

吴英的案子已经折腾了好几年,从一审判处死刑到二审维持原判,中间就经历了两年多,况且吴英还揭发了多达7名贪官,显然有立功表现,然而却依然没有救自己一条性命,这个传奇女子不得不面临2012的背运。

河北33亿元的案子,涉案人员80多人,主犯为一对夫妻,“舜地企业集团”负责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一审判处孙立朋有期徒刑20年,宋志萍有期徒刑13年。

两则新闻的叙述如出一辙,不过是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云云。

关于吴英的新闻中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孙立朋、宋志萍的新闻中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孙立朋、宋志萍夫妻分别成立、收购数十家公司,组成了并未登记注册的‘舜地企业集团’。该集团名下的石家庄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自2006年开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合作开发‘顺平唐河漂流’旅游项目以及‘博爱雅苑’‘百合公寓’‘舜地留园商业大厦’等房地产项目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07年5月至2011年3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3亿余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两起案件从案情上讲,并无大的区别,集资均是用于经商,或有个人挥霍的情节,为什么量刑结果却如此大相径庭呢?若说数额巨大,33亿元是7.7亿元的4倍还多,判四次死刑还有富裕,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很没谱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