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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正-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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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关于“抄袭门”的声明”的意见

(2009-07-17 07:49:08)
标签:

西南交大

试行条例

副校长

条例实施细则

黄庆

教育

分类: 人性、诚信和公正

黄庆承认:

    第四章共17页占全文(217页)的7%,所占比例有限。

黄庆认为:

    所抄17页适用《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如下

    国家颁布的《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试行条例》第三条所列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是有创造性的作品,没有创造性的作品或已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如简单的标语、口号、表图、表格、日历、各种科学定律、公式、已公开的数据、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试行条例》不予保护。

本人认为:

    该条适用于没有创造性的作品或已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黄庆所为属抄袭,《试行条例》不予保护。

    但是,学校的相关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程序,应该让黄庆有辩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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