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正式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
(2016-02-11 08:3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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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认证 |
分类: 检验认证行业动态 |
1月1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其中一项与检测认证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是:扩充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作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时间,关于检验检测认证写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消息在行业内颇受关注。
这一利好消息终于尘埃落地。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高技术服务,被正式写入。
具体明确如下:
(二)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
具备相关权威机构资质认定或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服务技术。
1、检验检测认证技术
采用先进的方法、装备或材料,依据环境、安全、质量等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开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检验、检测、认证等合格评定服务的关键支撑技术。
2、标准化服务技术
面向企业、产业和社会提供技术标准的研发、咨询和第三方服务的关键支撑技术;行业标准数据库的二次开发与数据检索技术等。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个方面,分别是: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通知》全文如下: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第八条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企业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