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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是否还能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2023-02-08 09:17:01)
分类: 程序法

专注民商事

诉讼及执行

主编
法门囚徒 电话
15801425391


一人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是否还能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

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清偿原则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债务人作为一人公司已在二审中被法院宣告破产,若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公司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负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贝因美公司的个别清偿,无法支持其要求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例索引

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317号】‍

争议焦点

一人公司破产后债权人是否还能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公平清偿是破产程序最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公平清偿原则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债务人农佳乐公司已在二审中被奎屯法院宣告破产,若农资集团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就意味着以破产案件相关诉讼中本应追收后归入债务人农佳乐公司的财产直接清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农佳乐公司对贝因美公司所负债务,构成对特定债权人贝因美公司的个别清偿。二审判决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处理本案,未支持贝因美公司要求追加农资集团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符合《企业破产法》“公平受偿”的立法精神,该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贝因美公司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后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农资集团通过移动微法院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农佳乐公司被宣告破产的(2020)新4003民破3-3号民事裁定书。贝因美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认为该裁定不能证明本案应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二审基于庭审效率考虑,在庭后让贝因美公司针对本案是否构成个别清偿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书面辩论意见,并无不当,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允许贝因美公司发表辩论意见、剥夺贝因美公司辩论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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