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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法警“正常执法”事件如何正常收场?

(2012-06-17 15:52:17)
标签:

法警打律师

律师挨打

北京

石景山法院

杂谈

分类: 时事乱弹

北京法院法警“正常执法”事件如何正常收场?

 

今天《京华时报》(6月17日)报道了一则消息:6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10法庭庭审现场,律师邹先生被法警带走,一小时后再次出现时身上现多处伤痕。邹律师称法警认为其扰乱法庭秩序,对其进行殴打。法院法警队长称当时系“正常执法”,而对于是否打人,队长未作答。

根据该报道,事情的缘起是因为邹律师代理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案件的原告是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6月13日这天,邹律师和同事,也是本案的另一位代理人张律师,与老太太本人及她的女儿一起到石景山法院开庭。在法庭承办法官告诉他们被告有病,所以不开庭了。可是老太太的女儿很激动,坚决不同意,于是和法官发生了争执。随后法官叫来了法警,据邹律师称,他建议法警只应该维持秩序,不应介入与当事人的争论,于是被法警带走。一个小时后,张律师再看见邹律师的时候,发现邹律师脖子、胳膊以及头部都有明显的外伤。当时旁听的另外三个旁听者也证实了这一点。此后,石景山医院的诊断证明,也显示邹律师头外伤神经反应,头皮血肿,全身多发软组织伤。对于被打的过程,邹律师的叙述是一个法警动手,另外两个法警看着。

作为从媒体间接取得消息的笔者,我当然无法判断整个过程的真相如何,不过邹律师受伤已经是板上钉钉的,因为医院的诊断证明算是物证了。我不知道,邹律师在被法警带离前具体说了那些被认为可能是刺激法官或者法警的话,也无法知道在被法警带离后的一个小时里,邹律师又如何的惹怒了法警们,但是结果确实明确的,邹律师受伤了,除非有灵异事件发生,或者是邹律师蓄意自残,那么,邹律师的受伤大概可以断定是与法警争执的结果吧!

在做进一步的是非评论之前,笔者再普及一点法律知识,那就是法院通知开庭的时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是不能缺席的。如果缺席了,如果是原告,那么视为撤诉,法院不再审理这个案子;如果是被告,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当然,根据报道里法官的说法,被告是有病了。算是正当理由吧,不过,如果法院认定是正当理由,需要提供被告生病的证据。而且从合理的角度说,如果是事先被告通知法官自己生病了,法官也有义务通知本案原告,而不能在当庭告知。考虑到原告已经80多岁,对于原告的女儿此时情绪激动,也是可以理解的吧。

回到这个事件本身,笔者从网络评论里看到不少人对于邹律师被打,颇有点幸灾落祸的说法,大概是说有些律师很“屌”了,不“屌”能打你吗?笔者推测,是不是法官、法警们也是这样想的呢?我不知道被打的这位邹律师是不是很“屌”,不过单单是很“屌”,似乎不应该就可以饱以老拳吧!官员出动,鸣锣净街,是不是很“屌”呀!不过肯定没有人上前指手画脚,更不要说以其很“屌”为理由,阻拦殴打吧。说到底,说一个人很“屌”,其内涵的意思是地位不该很“屌”而“屌”了。比如,官员应该“屌”,小百姓不该“屌”;法官该“屌”,当事人不能“屌”。至于律师,当然也属于不能“屌”的范围,因为说到底你就是法律工作者而已!

但是,现在是法治社会了,宪法里说的,不是我本人杜撰吧!所以对于这个事件的处理还是需要讲讲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个什么样子。首先,不管基于什么理由,除了邹律师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了法官或者法警的安全,打人肯定是不对的,所以,尽管法警队长认为是“正常执法”,还是不能回避邹律师是否被打的问题。第二,法警与邹律师的冲突是与执法有关的行为,不是私人之间的冲突,所以,需要公开的依法解决,不能搞“民不告,官不究”。即便这位邹律师为了将来职业的考虑,放弃了与法警们较真,法院也应该对于社会有个交代,不能够简单的说和法警不一个系统来搪塞,也最好不要采用现在流行的“临时工”理论!第三,社会舆论不能对于邹律师的遭遇看哈哈笑,以为很“屌”就该打,因为夹起尾巴来做人以防备挨打,这实在是窝囊做人的哲学。第四,似乎北京市律师协会也应该出来说话吧,毕竟律师协会据说是律师们的行业组织,有义务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吧,至于不合法的,当然不能维护了。

结论,此次法警的“正常执法”行为,绝不能以“不正常”的方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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