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15岁男孩被性侵 为何无罪可定?

(2011-06-30 15:32:16)
标签:

性侵害

同性强奸

强奸罪

文化

分类: 法律视角

15岁男孩被性侵 为何无罪可定?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叫强奸,但如果是一名男孩被一名男子“非礼”,却面临无罪可定的窘局,这种事情一再发生,而我们的立法机关却一直无动于衷,这不能不让人费解。

近日发生在河南新密市的一起15岁男孩被性侵案件,性侵者只受到了区区15天的行政拘留。严重的“犯罪行为”,却因为无法可依,而逃脱惩罚之外,再次令我们关注当前同性性犯罪立法的滞后。据媒体报道,新密市15岁男孩杨小强(化名)在6月8日晚11点多被一名男子持刀挟持,其后该男子对于杨小强进行了2次性侵,第一次一个小时;第二次长达5个小时。直至第二天早晨5点男子才将杨小强放回。案发后,对于性侵男子如何处置却成了法律难题。杨小强的舅舅认为,。虽然我外甥是个小男孩,但他遭受的是和强奸一样的伤害。而公安机关认为,依据现行法律性侵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的条件,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上限拘留15天,派出所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针对上述案件,法律界人士给出了几种可能的罪名:

第一、故意伤害罪。此前北京一名保安“强奸”男性同事,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徒刑。但是在本案中,杨小强并未因“强奸”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侮辱罪。侮辱罪系“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在该案中,性侵行为是发生在偏僻的场合,以侮辱罪定罪也很牵强。

第三、非法拘禁罪。多名法律界人士均倾向于此罪名。但是公安机关还是很犹豫:非法拘禁罪指的是特定的场所,比如小屋内或者地下室等,但李卫星是把小强带到了雪花山后山和加油站附近,虽地处偏僻,但这都属于公共场所,特别是雪花山,晚上市民都去此乘凉和散步。

(以上见大河网2011年06月30日:男子性侵15岁男孩定罪惹争议 警方只能拘留15天)

笔者认为上述法律人士的观点,均系在现有法律对于同性性侵“犯罪”缺乏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不得不借助其他罪名来惩治同性性侵“犯罪”行为,因此,尽管言之有一定的根据,但是难免有“罗织罪名”嫌疑,不符合法治精神。并且即使上述某些罪名勉强成立,也打不到惩治同性性侵“犯罪”行为的目的,因为每个罪名均有特定的针对范围,不同罪名惩治的是不同类的犯罪行为。因此,要达到惩罚同性性侵“犯罪”行为的目的,就必须完善立法规定。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年来类似案件不断发生,有些还导致了很恶劣的后果。可是立法机关对此却一直抱漠然态度,不能不说是一种失职。而一些刑法学家也忙着呼吁废除死刑,呼应所谓轻刑化的国际趋势,忙着犯罪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却忽略了新型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忽视对于无辜受害人的保护,这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笔者此前曾写过呼吁将强奸罪的现有受害人范围扩到了同性侵害的受害者,今天再次草就此文,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