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氏手术受害人是否诉告无门?
(2011-01-23 20: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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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视角 |
肖氏手术受害人是否诉告无门?
今天看了一则有关肖氏手术受害人诉告无门的报道,笔者感觉媒体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是存在问题的,尤其不能理解的是根据报道小时手术受害人是委托了相关律师,而相关律师也称因为涉案医院已经注销,因此无法起诉。笔者认为,这种对于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奉上这篇短文,供参考。
媒体报道,2010年10月14日,数名自称接受“肖氏手术”失败的患者或家属到卫生部反映意见,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叫停“肖氏手术”、赔偿手术失败患者等4点请求(本报去年10月15日报道)。
昨日,患者的代理律师介绍,患者代表前日收到卫生部信访处的书面答复,建议他们向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因该医院已于去年8月就被注销,患者及其律师对这一答复表示不解。(以上见新京报1月23日报道)
笔者认为肖氏手术受害者的要求按照法律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卫生部门应与解决的要求,即要求卫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叫停“肖氏手术”;第二类是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才能解决的要求,即赔偿手术受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鉴于卫生部目前已经叫停了肖氏手术,因此,受害人的要求未满足只能是损害赔偿问题了。对于损害赔偿问题,属于医患法律纠纷,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手术医院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适用侵权法的规定,追究手术医院的侵权责任。而无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只能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解决。因此,卫生部答复要受害人向医院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是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
至于患者的律师称手术医院已经注销,导致患者无法继续状告医院,因此质疑卫生部的答复不当。笔者认为大概该律师不了解现有法律规定,所以才得出不太适当的结论吧。
事实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医院注销是经营资格的取消,并不影响其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医院属于法人,应该以其拥有的财产对于其所负债务,包括因为侵权导致的赔偿债务承担责任。尽管医院被注销,但是其财产尚且存在,因此,如果受害人提起诉讼,并获得法律的支持,那么其赔偿问题仍然可以通过分割医院的财产来解决;如果医院的开办人已经将医院财产分割,那么,其开办人要替代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有一种可能性,医院本身资不抵债,但这是医院作为法人必然存在的偿债风险,这和是否注销并无关系。
也就是,无论如何,医院的注销与否都不影响受害人的诉讼,不会增加受害人诉讼的难度和胜诉后的执行风险。卫生部答复所称“在当事医疗机构被注销的情况下,可向登记注册该医疗机构的法人单位追究相关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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