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10-14岁男童可控强奸罪是不是明智的选择

(2010-12-14 10:48:12)
标签:

强奸罪

青少年犯罪

文化

分类: 法律视角

10-14岁男童可控强奸罪是不是明智的选择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今年9月香港东区医院涉发生一名13岁男童与一名女童性交,但碍于现行法例,未满14岁男童不能控以强奸罪名,事件引来严厉批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3日建议废除“14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推定;若建议落实,日后10岁以上男童若犯强奸罪名,即会被解上法庭受审,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对于上述建议的合理性问题,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报告书认为,现时香港法庭源于古老的《罗马法》,不接纳未满14岁男童被控以强奸罪名;根据罗马法,法庭会视14岁青春期的开始年龄,另在19世纪的RvWaite的案例,更清楚订明“14岁以下的男童在生理上不具备犯‘强奸’罪的能力”。

显然,这项来源古老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现实的发展。对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施道嘉指出,近期出现多宗14岁以下男童干犯强奸罪的例子,即使有明确的证据显示有关男童在干犯强奸罪行,在生理上有性交能力,并且曾有性交的行为,但碍于上述推定,涉案男童不能被裁定干犯强奸罪行,只可被控较轻微的猥亵侵犯罪名。因此,这样的处理“违反常理”和“脱离现实”,未能反映被告人的刑事罪责。

笔者认为,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有关降低强奸罪定罪年龄的建议是明智的,其阐述的理由也是符合现实社会情况的。与之相比,国内法律界由于受到种种西方清规戒律的影响,反倒无法正视现实问题。对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国内法学界一直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过度强调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保护,并且认为轻刑化是国际潮流。既然国际上都在讲不要对于犯罪人实施重刑,所以,我们也不能轻易扩大犯罪人的范围。因此,大多数刑法学专家无视现代青少年发育提前,刑事犯罪能力日趋低龄化的实现,将本该纳入刑法调整的大量少年刑事犯罪排除在外。其二、忽视对于受害人利益保护。这可以说是中国刑事法学界的一大怪现象。在一些刑法学家的观念里、著作里,一谈人权保护,就是谈犯罪者的人权保护。他们批评死刑的不合理、强调改善犯罪者的服刑条件,涉及到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更多是强调不能让刑事处分毁了这些少年犯罪人的未来。却忘记了那些无辜的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他们被摧残的未来。笔者认为,这是非常荒唐的。

法律是规范社会关系的工具,而良好的社会秩序依赖于对于反社会行为的惩罚,和对于社会正面行为的保护。一句话,法律是惩恶扬善的。所以,鼓吹无原则的宽恕,无视反社会行为的“恶”,轻视对于“善”的保护,这样的法学家可以改行做教士,这样的司法体制应该改作教堂。不过教士们的鼻祖是耶稣,而耶稣是被邪恶钉死在了十字架上。

所以,我不相信无原则宽恕的力量。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