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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杀人”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2010-12-10 16:25:19)
标签:

胡菁

深圳

文裕章

丈夫杀妻案

丈夫拔掉呼吸机

致妻死亡案

文化

分类: 法律视角

 

 

2009年2月份发生的、并在当时引起极大轰动的富豪拔管致妻死亡案,经历了近两年的法律程序,昨日审理该案的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被告人故意杀死妻子事实成立,但是不需要入狱服刑。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表述的理由是“因爱杀人”,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且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考虑到,很多涉及包括故意杀人在内的很多暴力案件案件中,自首也好,经济赔偿也好,其最好的效果也就是免除犯罪者一死而已,绝不会导致更轻的量刑结果,因此,导致对于被告人判处三年的最轻徒刑,并且还适用缓刑,最关键的根据其实还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系“为爱杀人”。

根据媒体公布的判决的判决理由部分摘录,法院认定被告人系“为爱杀人”所以应从轻量刑的这一段判词写的文采飞扬,可谓散文佳作,现抄录如下:

“文裕章与胡菁本来是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文裕章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自己也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

如果不是在案件报道中看到这段文字出自一份判决书,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上述描述是精彩的叙事散文,或者是小说的节选。因为其中倾注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想象的成份,但是似乎证据却很匮乏。两情相悦,法官何从得知?“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被告人的内心世界法官又是根据什么认定?

相比较而言,判决书的关于事实认定部分则客观、平实的多,笔者也抄录如下:

“经法院审理查明,文裕章和胡菁是夫妻关系。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桂莲等人将胡菁送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医务人员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并称要放弃治疗,病人太痛苦了。”

根据该段查明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文裕章拔掉妻子身上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的事实,可以看到医务人员上前制止,而文裕章阻止医务人员进行抢救的事实。根据这些事实,可以判断出被告人系故意杀人的事实。但是,我们却无法判断出文裕章的主观动机。而法院后面在阐述对于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时,却竟然能根据上述客观平实的事实渲染演绎出一段可歌可泣的爱情悲剧故事,不仅令人咂舌!也令笔者同感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思维过于呆板,缺乏演绎想象的能力。

对于该判决,笔者注意到刑法学专家、深圳法学院教授吴学斌的观点。吴教授认为,这种量刑是故意杀人罪中最轻的量刑,深圳中院的判决仍值得斟酌。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起点刑就是3年。除非是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自愿选择死亡,被告人帮助其自杀这种故意杀人中最轻微的情况,才有可能判处缓刑。但文裕章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况。

最后,笔者还是以被害人胡菁母亲肖桂莲的话结束本文:

“我是一个65岁的老人,又是外地人。文裕章家在深圳有钱有势。和他们相比,我只是个弱势群体。但是我没有想到会有这样的判决结果,如果杀了人都能判缓刑,那么是不是遇到这种情况的男人们,都可以拔掉病重妻子的呼吸管来解决问题呢?这是不是在鼓励别人学习这种行为,会不会引起社会的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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