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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推iPhone4用户换卡锁机既不适当也不合法?

(2010-11-29 14:43:51)
标签:

联通

iphone4

换卡锁机

it

分类: 法律视角

 

 

本月28日,中国联通推出新的iPhone4用户协议,规定用户手机必须与卡和号码绑定,否则将会对其号码停机、对手机锁定。业内人士分析,中国联通引入iPhone4的目的主要是推广其3G业务,而不是为了卖iPhone4裸机。而市场出现的“拆机”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联通的计划。此前,中国移动专门推出了针对iPhone 4用户的多项服务,中国联通此次修改用户协议,其目的显而易见是应对中国移动的“挖墙脚”。笔者认为,联通为了阻止移动的竞争而去要挟用户,其行为有点类似于腾讯针对360的“二选一”措施,其做法有违商业道德,并不适当。

对此,,联通方面大概有以下两点辩护意见:其一、由于联通的iPhone4签约用户在取得iPhone4手机时是根据所签订的协议享受了购机优惠的,因此,这些签约用户也就有义务按照协议要求使用联通网络,中途换卡使用其他网络属于违约行为;其二、如果用户不愿意接受联通的签约购机条件,那么可以选择购买裸机。

应该说,联通的上述理由貌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实际上经不起认真的法律分析。笔者认为,联通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行为。

联通属于网络商,其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就是网络服务;而iPhone4手机,属于通讯设备的范畴。两者属于不同的商品。而联通推行的机卡绑定,是典型的通过控制销售iPhone4手机这种通讯设备来达到推广其网络服务的范畴。并且由于苹果公司在国内只有联通公司这一家合作运营商,并且即使是裸机的销售也属于两家公司合作协议约束的范围。因此,联通公司实际上对于裸机的销售也有绝对的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用户可以选择成为联通的签约客户优惠购买iPhone4手机,也可以选择购买裸机,但是实质上,由于裸机的销售条件也受到联通的限制,因此,联通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设置价格门槛对于用户的选择施加影响。也就是说,用户表面上的在签约客户和裸机客户之间的自由选择,并不能改变联通公司通过对于iPhone销售的垄断力量进行搭售自己网络服务的实质。而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是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予以禁止的行为。

笔者也注意到联通所称的签约用户违约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联通与用户的协议本身就是在联通具有对于iPhone4的销售具有垄断力量的情况下达成的,并且协议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因此,以这种含有不公正因素的协议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其次,即便存在用户违约责任的问题,法律也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必须与违约行为本身的程度形成均衡,并非说只要用户违约,联通公司就可以采取不受限制的制裁手段。另外,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实现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联通公司单方采取锁机的惩罚性措施也并不恰当。笔者还注意到,在此之前,联通公司对于换卡客户采取的是“机卡分离将扣预存款”。与锁机相比较,联通的这一措施无疑应该更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联通推出新的iPhone4用户协议,规定用户手机必须与卡和号码绑定,否则将会对其号码停机、对手机锁定,这种做法在合同法上属于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另外,由于其所具有的对于iPhone4手机销售垄断地位,其采用通过控制手机销售来强制推广其网络服务的行为也构成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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