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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日记能不能贴上网

(2010-09-27 22:32:49)
标签:

性爱日记

天津副教授

杂谈

分类: 时事乱弹

 

 

天津某大学副教授的性爱日记被人贴上了网,一时间各个网站跟风报道、转载,评论、骂声四处飞。却很少有人考虑,将别人的性爱日记贴上网络,是不是合适,与法律的规定是否相悖。

现在是个连小学生都知道隐私权的时代,前段时间,不是有某地的小学生状告自己的父母偷看自己的日记吗?并且,据说审理案件法官还真的批评了父母的“不当行为”。而据说,那位小学生的日记里是涉及到了该小男生的早恋行为,而父母偷看日记的目的是怕孩子走歪了路,其目的还是高尚的。

小学生的隐私日记,连父母都不能偷看,那么,大学副教授的性爱日记,被人贴上网络,我们堂而皇之的品评,是不是恰当呢?

当然,所谓法律保护隐私,并非绝对。如果个人的隐私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隐私权的保护就要做适当的退让了。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早年“情事”就被媒体曝光,置诸于大庭广众的舆论之下,甚至还吸引了独立检察官的眼球。

那么,这位热衷于记载性爱艳遇的教授的行为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呢?

笔者注意到,这位大学教授最喜欢色诱自己的漂亮女学生,而基于教师与学生之间所形成的特殊关系,女学生也就很容易上了教师的床。尽管日记所涉及的都是女大学生,应该属于成年了,但是,与教授相比较,毕竟涉世不深,加之处于教授的地位、光环所形成对于学生的特殊影响,所以,这种性爱关系似乎还不能完全的等同于“两心相悦”的纯个人之间的行为。即便说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至少也是违背善良风俗,违背教师的职业伦理。所以,为了保护其他女学生的身心健康起见,似乎将这位大学教授的“丑恶行为”曝之于大庭广众之下,似乎也并无不可。如果在此还强调教授的隐私权保护,那就是滥用隐私权了。

但是,教授的日记涉及的却不是教授自己,教授的那些性爱总是涉及到了那些女大学生,从她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似乎结论就有所不同了。不管基于什么样的动机,那些和教授发生性关系的学生,其行为都属于“完全的个人行为”,不管其他人是否赞同这些行为,但是既然这些女大学生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涉及第三人利益,那么,就属于不受干预的行为,就构成这些女生的个人隐私,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据此,网上曝光涉及这些女大学生的隐私,就侵犯了这些人的合法权利,也客观上给这些女生正常的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

因此,比在网上曝光性爱日记更合适的办法,也许是向教育主管部门,向教授的所在学校反映问题。当然,目前有关教师行为规范的缺乏,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习惯于掩盖问题,也可能是曝光者选择网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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