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龙算不算“诈捐”?
(2010-09-03 12: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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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诈捐北川中学汶川重建娱乐 |
分类: 时事乱弹 |
尚未完全走出“挺菲门”,成龙似乎又陷入了另一个漩涡。媒体把这个漩涡,比照章子怡、余秋雨所经历过的“捐赠”风波,也称之为“诈捐”。
那么事实的真相如何呢,法律、道德又该如何对于这事件进行评说呢?
先看事实真相:
1、2009年5月11日,成龙赴四川地震灾区北川中学慰问,向北川师生郑重承诺“将拿出《大兵小将》一片的部分票房,捐建北川中学”,但至今,北川中学的师生们仍未收到这笔款项。(据9月2日《上海侨报》)
2、2010年9月1日,由海内外华侨华人援建的新北川中学开学,意外引发香港艺人成龙捐款悬疑。经记者调查,在“512”汶川地震周年之际,也即2009年5月11日,成龙和李宇春、刘媛媛、金培达等探访北川中学,这次探访也打破一个吉尼斯纪录大全,成龙以及同行明星在北川中学体育场与1000名师生一起将重400公斤,面积5000平方米的巨幅国旗缓缓展开,成龙又为师生们演唱了《国家》等歌曲。与此同时,成龙现场承诺捐献新作《大兵小将》部分票房援建北川中学。(见香港《文汇报》2009年5月12日报道)
3、记者联系负责新北川中学援建捐赠事宜的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面对记者询问“2009年5月11日的纪念活动上,成龙是否做出过要将《大兵小将》部分片酬捐给北川中学用于重建的表示?”对方沉吟片刻,然后明确表示“是”。
4、记者随后在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网站上,看到了目前的北川中学捐赠人名单,既有捐款额高达数百万元的捐赠者,也有捐出20元人民币的捐赠者,但并未发现成龙、陈港生(成龙原名)或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的名字。(以上两则来自腾讯网)
无疑,成龙确实公开做出了捐赠承诺,并且,成龙也没有履行这个承诺。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成龙的承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捐赠吗,受捐赠方是否有权利要求成龙履行捐赠承诺呢?
笔者认为,捐赠在法律上称谓为“赠与”,属于合同法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那么,我们回头看成龙的行为,显然,成龙在北川的演出属于公益活动,其承诺的捐赠针对的是北川中学的重建,当然也属于公益性质。只是考虑到这些因素,一些舆论认为,成龙的捐赠属于法律行为,对于不履行承诺,不但是不符合道德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这里忽略了一个中国要的因素,那就是成龙承诺了“捐”,但是并未承诺捐的数额。如果受捐赠人真的提起诉讼,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无法确定请求给付的数额。而没有数额的诉讼请求,法律是无法支持的。
再回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要注意的是赠与行为既然属于合同行为的一种,就必须满足合同行为的条件。而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针对有具体数额的合同行为,数量属于合同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不属于法律意义的的合同。因此,成龙的承诺捐款,不过是道德性质的承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从这个角度说,此处“捐”从法律上说,并存在,“诈”也就更无从说起了。
法律的责任不存在,但是道德的责任缺失不可否定的,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既然,成龙的承诺属于道德上承诺,其也就有义务信守道德上的诚信。对此,任何的推脱、辩解都只能引来社会舆论更强烈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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