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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上)

(2007-09-14 12:28:27)
标签:

人文/历史

律师业务

讲座

论文

孔德峰律师

著作权纠纷

侵权

分类: 法律专题

 

——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

 

二、著作权纠纷的类型

 

著作权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一)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也就是因为作品的归属权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该类纠纷争议的问题是谁是作品权利的享有者。最常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发生在职务作品、法人做作品及合作作品的争议中。

  1、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关于职务作品,实际的创作者和单位对于该作品的权利分享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对于权利分享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利归实际创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第二种情况,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土、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利由单位享有,实际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2、法人作品:法人作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作品的作者应当是创作该作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举证责任问题,实务中一般认为,作品一般推定是个人作品,如果个人所在的单位主张该作品是职务作品或者法人作品,则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3、合作作品: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须满足一下要件:第一、创作的合意,也就是参与创作的人均有合作创作的共同意思,这是合作作品的客观要件。第二、共同的创作行为,即参与创作的人都投入了实质性创造劳动。

在法律实践中,常常需要区分实质性创造劳动和辅助性劳动,前者的投入者享有著作权,后者则不享有著作权。所谓辅助性劳动,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

(二)侵权纠纷

侵权纠纷也就是因为非法侵犯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对于人身权的侵犯,也包括对于财产权的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47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侵权纠纷包括因一下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纠纷:

1、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2、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3、邻接权纠纷

就著作权侵权纠纷而言,司法实践中比较关注的问题包括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抄袭问题、合理使用、公有领域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对于这些问题,我将在下一个小节里详细阐述。

(三)合同纠纷

围绕著作权问题发生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两大类。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主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及分则部分的买卖合同规定处理。

 

三、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著作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值得强调的是,很多律师在处理国内知识产权问题时比较关注国内法,而忽略了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这种做法是有缺陷的。鉴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国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予以适用的。

(一)国内法

目前处理著作权纠纷的国内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国际公约

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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