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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概念分析(一)

(2006-09-14 09:34:56)
分类: 法律专题

 

引言

 

诉讼证据概念(以下简称证据)是诉讼法学的重要概念,也是证据法学的基础概念,因此如何界定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诉讼法理论和证据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中国学术界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目前学术界对于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和主张,但是这些认识和主张在一定程度上说,都存在同样的缺点,那就是将证据的概念当成一个反映客观事实概念,由这种认识和主张又进一步导致在这些证据概念认识和主张中存在内在的无法解决的矛盾。本文意在分析前述概念缺陷的基础上,从一个新的视角重新界定证据的概念。

 

一、概念使用的认识论前提

 

为什么要使用概念,或者说使用概念的价值在什么地方?这是研究概念的学者所必须要思考的一个认识论问题,也是研究证据概念的学者所必须要解决的一个认识论问题。

概念是对于现象的一种概括性论断,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主体对特定现象的属性或者特征的认识。概念在主体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通过形成概念,并使用概念在主体间进行思想的交流,传达主体之间对于事物的认识、评价,主体才能共同参与社会生活。

主体通过概念的形成和交流,首先达成对于事物真假性的认识,获取关于自身生存发展所需要的知识。由于概念本身凝结着主体对于事物各种属性,以及基于对于事物属性的认识所达成的对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所以,主体利用概念进行思想交流的过程,也就是知识的传播过程。这一过程从逻辑上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概念的形成过程,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主体对于事物的不同属性的认识过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相对确定,标志着主体对于对于特定事物的认识过程阶段性完成,一定的概念总是主体对于特定事物的认识成果的凝结。第二个阶段是概念的交流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主体间将各自对于特定事物的认识成果进行交流,使个体知识转化为集体知识。

主体通过概念交流,不仅传达对于事物的真假性的认识,还传达对于事物的价值判断。这一过程也包括两个阶段:即主体对于事物的价值观念的形成阶段和主体间进行价值观念的交流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主体以自己为参照体系,从事物满足自己的需要的角度性形成对于事物的价值认识,并将这种认识成果凝结在一定的概念中。在第二个阶段主体间将各自的蕴涵价值性认识的概念进行交流,在个体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形成集体价值概念。

主体不仅是个体性的存在,还是社会性的存在。作为主体认识社会成果的概念既是主体个体认识的凝结,又是主体间交流的产物。因此,概念的表达形式,就必须具有可交流性。也就是说,概念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是作为潜在的交流对象所熟知的,换言之,概念的语言表达只能是社会性的。当然,它的社会性程度是由该概念的适用范围决定的。交流的范围有大小之别,概念的可交流性程度也随之变化,前者决定后者。

概念的知识性、价值性、可交流性是概念的三个特点,也是概念的使用者必须要认识到的前提性问题。概念的这三特点,要求一个概念在被使用时,必须是这个概念传达了一定的知识、价值,并且为其他主体所理解,从而可以进行评判交流。具体到证据概念上,对于证据概念的内涵外延及语言表达的选择,也必须满足以上三个要求。

 

二、证据概念的本质

 

概念反映了主体对于事物的真假性认识和价值认识,但是不同的概念其对于两种认识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有些概念侧重于事物的真假性认识,有些则侧重于事务的价值性认识。自然科学的概念,在绝对的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真假性认识;社会科学的概念则更多的是一种价值性认识。法学中的概念具有浓厚的价值色彩,属于价值性认识。为了便于表述法学概念的特征,我把概念分作两种类型,当然这种分类只具有相对的性质。第一种类型是事实性概念,第二种类型是规范性的概念。

所谓事实性概念,是关于事物的真假性认识的概念。事实性概念所指涉的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事实性性概念所反映的是对于客观事物属性及本质特征的认识,是一种真假性认识。自然科学中所涉及的概念都是事实性概念,这些概念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它是否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相,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真相。所谓规范性概念,这里我主要是指法律和法学中的概念,这种概念反映了主体的一种价值追求,它的内涵和外延是根据主体的需要所界定的,它反映的主要是应该是什么和不应该是什么,反映了立法者和法学学者对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一种规制欲望。这种概念的价值取决于它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规制者对于被规制者的要求。区分这两类概念的本质对于法律研究和法学研究的意义重大,目前法学界对于一些法律概念、法学概念的模糊认识都是缘于没有清晰地认识这些概念的规范性实质所导致的。

证据是一种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区分法律概念和法学概念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国家立法中存在的概念,对于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取向于立法者的意志;法学概念是学者进行法律研究构建学说体系所使用的概念。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的联系在于当法学仅仅是法律解释学时,它和法律概念具有一致性,这不仅表现在概念语言的表达上使用同样的语词,还表现在学者在进行概念解释时,必须取向于立法者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学者的解释越是靠近立法者的意志,其解释的价值就越大。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的不一致处在于,当法学研究对于法律持一种价值评判的态度,从学者的价值观念出发对于立法者的意志臧否优劣,这尤其出现于理论法学研究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法学家对于法律中的法律概念可能做出有别于立法者意志的解释,也可能基于自己构建体系的需要提出对于现实立法中概念的批判并构造出新的概念。

证据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它广泛的出现在国家的立法语言中,尤其是诉讼法律文本中,也广泛为司法机关、诉讼参与者所使用。其次证据还是一个法学概念,被诉讼法学者和证据法学者所使用。就中国的法学研究来说,作为法学的证据概念和作为法律的证据概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为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都属于应用法学的范围,证据法学和诉讼法学的研究归根结底是为法律适用和立法服务,因此,证据的概念研究必须结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在证据概念的语词表达、内涵和外延界定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的语言使用习惯,使法学上的证据概念在传达学者的价值性认识的同时具有最大程度的可交流性。(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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