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时事乱弹 |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首次对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规范要求。
根据该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7/31/content_4898241.htm)
我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做法叫好,但却又有疑虑:这样的规定如何才能落到实处?未经公开的文件有权拒绝履行,和实际上能够拒绝履行,可是有着很大的差距的!
要知道,对于未经公开的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此处的“有权”之“权”是“权利”之权,而非“权力”之权。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
尽管无论是“权利”还是“权力”,都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自由,但是二者所伴随的保障方式却是不同的。在现代国家,私力救济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被严格禁止的,尤其是在其面对的是国家公权力的侵害时,不仅这种私力救济是违法的,而且其力量也无法和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量相抗衡。所以,权利面临侵害时,只能求助于公权力的保护,借助国家强制力,如果失去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所谓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而公权力则不然,公权力和国家强制力是紧紧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公权力就是国家强制力。
在中国的现实中,在面临公权力的非法侵害时,大量存在着有权利抗衡,实际却无法抗衡的现象。其根源就在于公权力尽管非法,却可以运用国家的强制力来实施,权利合法却得不到公权力的支持。得不到国家强制力支持的合法权利最终当然只有无奈的拜倒在非法的公权力之下!举国面临的违法拆迁就是典型的例证。开发商与不良的政府官员勾结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野蛮拆迁,普通小民尽管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因为地方的政府、司法机关不给予这种权利以有效的保护,最后只能在非法的侵害面前忍气吞声!
回到本文开头乌鲁木齐市的善政。我的问题就是,如果地方机关或者某些人非要依未经公开的文件为依据,强制执法,而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又对于此类执法以置之不理的话,那么所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就是一句空话,也没几个老百姓会真的敢拒绝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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