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彦龙:论西夏契约及其制度 二
(2009-04-22 16: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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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还贷(典)约定条款。这项内容主要包括还贷的期限、还贷的品种名称、利息和数量,如黑水城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一契:
[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立文人兀女浪粟,今[将自己]□□袄子裘一领,于裴处[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一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这份汉文典谷契约中,还贷约定的品种名称、利息和数量为“典到大麦五斗加三利,小麦五斗加四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三斗五升”,还贷期限为“限至来八月一日”。这一条款是西夏契约类文书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款,这和中原汉族的契约写法完全一致。
(五)违约责任条款。这一条款实际上主要针对借贷方(典当方)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强迫借贷方(典当方)在规定的时间还贷,若不还或还不上,都要承罪或受到处罚。如,黑水城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五契:
天庆十一年五月初七日,立文人夜贺尼,[今将自己]旧皮毯一领,苦皮四张,于裴处典[大麦一石三斗加]三利,共本利大麦一石七斗二七,二升(或一石六斗九六,九升),其典不充,[限至来八月]四日不赎来时,一任出卖,不词。
这份契约中,要求立文约人夜贺尼必须于同年“八月四日”交回共“本利大麦一石七斗二七,二升”之后准时赎回自己的典当物,若延误不赎来时,典与方“一任出卖,不词。”可见,西夏契约的违约责任实际上就是针对借贷方(典当方),也即对借贷方(典当方)不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剥削形式。
从目前所见到的西夏契约来看,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似乎是必备条款,而且西夏法典也有如此的规定:“典当规定日期,说过日不来赎时汝卖之等,可据二者所议实行。”[9]186
但这一条款在中原汉族契约中,有的契约却没有这一条,如《敦煌资料》(第一辑)中有一份《辛丑年贾彦昌贷生绢契》中却没有这一条款,看来中原契约中违约责任一条则为选择项,根据情况而定。
(六)立契者、担保者、知见人(见证者)的签名和画押等条款。如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光定未年(1211)借谷物契》云:
光定未年四月二十六日,立契者耶和小狗山今于讹阿金刚茂处借贷三石,本息共计为四石五斗,对换一黑色母驴、一全齿骆驼、一幼驴等为典压。保典人梁氏月宝、室子男功山等担保。期限同年八月一日当谷物聚齐交出。若不交时,愿将所典牲畜情愿交出。
这份契约中,立契者是耶和小狗山,担保人是梁氏月宝和室子男功山二人,知见人为讹腊月犬,并且都签名画押。这几个条款除担保人之外,都是西夏契约文书中必备的基本条款,与中原汉族传统的契约文书的写作一致。
综上所述,我们对西夏契约类文书的撰拟要求作一简单的总结:第一,条款要素比较齐全,即契约时间、缘由条款、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契者等内容,符合了中国古代契约类文书撰拟要素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款要素的内容交代清楚、明白、准确而具体,如抵押物(典当物)的品种名称及数量、本息数量、名称和期限、违约责任等。第三,契约的末尾,都有画押。黑水城契约与武威契约的署名略有不同。黑水城文契或署立文人、同典人,或立文人、知见人,或立文人、书契人,或立文人、同典人、知见人。有的文契的同典人不止一人,而是二人以上,并且有的是同姓,说明“典者可能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进行的”。如黑水城出土的汉文《天庆年间典谷文契》第八契的残文后留有“立文字人夜……同典人夜……同典人……”就是如此。但武威西夏文《乾定申年典糜文契》中写了立文人、取亲人、知见人,这里“则只是多了两名取亲人,或泽为‘亲族邻人’”[10]246,相比较而言,武威契约的写作更为简略、实用。但西夏契约与现代契约相比,缺少债权人的签名画押。第四,立契双方合意条款,如卖地契中的“情愿让与耶女人”、借谷契的“若不交时,愿将所典牲畜情愿交出”、武威《乾定申年典糜契约》中的“糜不来时,应判定赎给,为不惩打,罚七十贯钱作为奉献,使众人心服”等都为契约典型的合意条款。但从西夏契约中,我们认为合意条款并不是基本条款,而是选择项目。第五,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文和汉文契约中都有抵押品,而且规定到时不赎时,其抵押品归当铺或债权人所有,如《天庆年间典当文契》、《光定未年借谷物契》;武威出土的西夏文契约却没有抵押品,但规定了到时还不上要么挨打,要么罚钱,如《乾定申年典糜文契》,这充分说明了西夏各个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不均衡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