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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跳楼”事件与学生自杀协议书的生命价值悖论

(2010-11-09 23:21:18)
标签:

山东建筑大学

富士康

价值悖论

自杀事件

协议书

杂谈

分类: 时政杂谈
富士康“跳楼”事件与学生自杀协议书的生命价值悖论
 
 
自2010年1月23日富士康员工的第一跳起,该公司已发生十数起跳楼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乃至全球的关注,公司方面也未有逃避责任的表示。
山东建筑大学与学生签订自杀免责协议书,也许抄搬的有关法规条文,但目的终归是为了逃避赔偿责任。
一个打工仔的跳楼和一个大学生的自杀,同样是以极端的方式自行了断生命,但价值却如此迥异,我们居然无法找出究竟是谁错了。
不知山东建筑大学为何重点强调一个与教学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用意何在,但如果我们到达任何一个环境,比如说在饭店用餐、到宾馆住宿,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如在此处自杀与本店无关”的“温馨提示”,是否会令人不寒而栗呢?
看来,还是不要随意提及自杀的好啊!
珍惜生命好好活着,恐怕是任何人的本能。一个人的生命权应该与任何商业化的经营权无法相提并论,可山东建筑大学却要重点强调,是以前学校中自杀事件太多呢,还是预计将会出现新的一轮争相自杀的流行浪潮呢?
一个人结束自己的生命,肯定有无法面对的理由与原因,有时也会是一种以生命抗争不公的方式(如很多因房子被别人拆除的自焚行为),面对同类自杀事件,即便是兽类也会发出几声哀鸣而不会暗自窃喜与己无关吧。
自杀是一个人的权利还是人身自由暂且不论,对于悲剧事件的反思却应是生者的义务。除了在激烈冲突的拳击、格斗等场面中就生死之事签订协议外,我们还是慎提生死吧。否则,总会让人觉得隐隐不快的。
毋庸置疑,自杀仅仅是一个结果而并非整个过程,无论该协议是否有法律依据,但该条款应属无效,因为引起每一个自杀事件的原因才是最终决定着责任承担的依据。
好好活着的人,为何会自杀呢?即使有巨额的赔偿后果,有人会以如此极端方式出卖生命吗?!
山东建筑大学的自杀免责协议书,居然给人一种生命缺乏保障危机感与人间如此冷漠的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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