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是否可提审基层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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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是否可提审基层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31日,新乡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新中民监字第5号裁定书(http://www.flssw.com/caipanwenshu/info/2538396/):原审原告张铁亮与原审被告苗社川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封民初字第04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封丘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5个月后,封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邀请了县人大和检察院全程监督,整个审理过程录像备查。
2009年12月24日,新乡中院送达(2010)新中民申字第26号裁定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新中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一是中院直接提基层法院正在审理诉讼程序中的案件,是否剥夺了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二直接提审的后果,是否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致使本案变成了“一审终审”?
〓 评析: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原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为:“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针对以上规定,如果中院在启动再审程序时就裁定直接提审,虽然不完全符合立法精神,但还能勉强说得过去。如果中院决定基层法院重审后,然后再撤销其原来裁定,直接提审,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其直接后果,是剥夺了基层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并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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