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状元的处理结果,是否能经受得起法律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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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治时评 |
有人用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与此事做比:如果一个金牌运动员服用了违禁药物,事后说不知道,是别人偷着给他服用的,而且药物也没帮上什么忙,大家会不会同意:好,金牌归你,不用重赛?
事实上,这个比喻是很不恰当。因为体育赛场竞技是体能的较量,而服用违禁药物是和直接影响体能变化的,即使该变化对成绩来说并无影响也必须严格处罚,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而对高考而言,考场作弊才与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如果何川洋被查处系考场作弊,那么就是全国的状元也不会让人同情,因为他确实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而对于民族身份的造假,是违反公平的原则吗?民族身份加分的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呢?如一直被公众诟病的不平等的“高考政策”才衍生出了高考移民等等的变通对策。
人本应该生而平等,而有的人就如同京巴狗一样天生为贵族血统,才引发了一系列因身份所产生的不公平的问题和不平衡现象出现。
在何川洋事件爆发之初,我一直期待北大能有不拘一格录用人才,可他最后的决定同样没有超越世俗的标准。
有人一直在擎出今年4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把该通知作为见血封喉的尚方宝剑。
该通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这个通知仅仅是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依据该条规定,规章的出台应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那么,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是依据的什么法律中的什么规定呢?
而取消何川洋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事实上剥夺了宪法赋予他的受教育权。
有人一直称,解决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问题,是一个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而何川洋事件就是一个案的典型。
人们在热议维护一个部门规章的权威性的同时,是否认真考虑过宪法赋予公民身份平等的问题呢?回想我当年的高考,有多少超过当年重点大学分数线五六十分的河南考生连到北大投档的机会都没有得到,而北大对北京的考生的分数线是多少呢?
高考,首先是一种人才的选拔,没有绝对的公平也应当遵循法律的框架。而历代高考都是“英雄不问出处”而不能仅仅盯住考生某一个瑕疵。
中国的现状,是人数多了而并非人才多的不值得惋惜了。
对于考生何川洋,我们更不能拿道德说事儿,因为他毕竟是一个孩子,民族身份的问题他既不能左右更不能说他道德的败坏,谁该承担责任自有相关法律规定。而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今年4月才出台,怎么能溯及三年前的行为呢?
北大取消何川洋的被录取资格,只考虑了部门的规章而没有考虑宪法的规定,混淆了考场作弊和身份造假的基本概念,实属不妥。
对于众人中力挺北大并认为何川洋本人应该承担不被录取后果的朋友,我只想讲一个圣经的故事:
《圣经.新约全书.约翰福音》中记载了一段耶稣的故事——“文士和法利赛人,带着一个行淫时被拿的妇人来,叫他站在当中。就对耶稣说,夫子,这妇人是正行淫之时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说该把她怎么样呢?他们说这话,乃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耶稣却弯着腰用指头在地上画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