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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费”能不能像“广告费”一样省着花?

(2010-12-15 14:35: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系列

武汉市掏腰包400万元,拟在在全国招募更有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帮助市城管委对各城区市容环境“找茬”。目前正在运行的第三方评估基本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考评市容的效果。(《长江商报》第三版1214日报道)

根据武汉市近年来对城市管理的不俗表现,再拿巨资寻找更有权威的“第三方”帮助“找茬”,我丝毫不怀疑政府对城管的给力,并预期会有一定的效果。因为想起著名企业家严介和称他的太平洋建设集团从来不打广告,在同级别企业中是唯一的“零广告”,我就忍不住对“高薪”招标“第三方”反向推演一番。如果先前的“第三方”(估计是本地的)检查评估足以公正客观,能够取信于各城区,市政府就不会出更高的价格请外来的和尚;如果按“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说法,一项民生事业如果真正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从历史经验和一般逻辑来说,也能够监督管理到位;如果全市城管系统有能力按照特大城市特点和要求将市容管得让市民满意,也用不着“麻烦人民”和请出“第三方”。为什么管理手段总要道高一尺呢?除了现代城市管理比以往有更加复杂的因素,城管部门和城管队伍自身工作难以做好或没有做好才是问题之源。怎么办?只好借助外力,增加城管投入因而提高成本就是必然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件事交给严介和来做,他势必是要想办法省下这400万的。而这笔钱在全市庞大的行政运行成本中,也可能是沧海一粟。

无独有偶,四川成都警方帮助找到赵先生被盗半月的比亚迪轿车,车主接到领车通知的同时,要求向警方支付1万元奖励费。理由可能是寻找失车如果跨省跨市,刚会提高成本。如果车主真正较劲起来,个人高档商品如果不是本身原因导致丢失,这应该是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问题。如旅客寄存在酒店的行礼丢失得由酒店负责赔偿一样,赵先生本应该向政府和警方索取经济和精神赔偿才是。这个道理若无不妥,寻找失车成本有什么理由要个人以缴奖励费的形式埋单呢?

增加投入应对现代城市发展和治理是必要的。但是用纳税人的钱和公民自己的钱来弥补行政管理自身的不足,如果视为理所当然,不仅不会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还可能让行政运行机制与效率在温水中失去“觉醒”和“自省”,更重要的是成本越高,管理部门和管理队伍本身的战斗力和公信力就越值得怀疑,社会良性向上的民心资源就越加消耗殆尽。按照市容检查评估考核由内向外借力的趋势,总有一天,从省外招募的“第三方”也难保“金身不败”,到那时,是不是要向国外招标呢?(曾用标题:《掏钱请人“找茬”是否隐含公信力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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