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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查阅少女“多角恋”短信尴尬了谁?

(2009-08-21 13:46:57)
标签:

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

女儿

母亲

湖北省

短信

日记

偷看

杂谈

分类: 时评系列

上月底,湖北省人大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对饱受争议的“偷看孩子短信属于违法”画上了休止符。条文内容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在二审后出台的条文中,增加了“或其监护人同意”的内容。这个条文有一点存疑:并没有明确监护人同意可以代表本人同意。如果小孩本人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监护人同意或者查阅是否合法?按立法意图来理解,这是不是应该算违法?

今天《长江商报》的一条消息,在正式实施这一办法前,把这个问题摆到了了我们面前。“陈女士一次意外翻看了女儿的手机短信和日记,发现16岁的女儿和班上多名男生在恋爱,而且还互相拥抱、接吻。”消息说,其母亲是在发现女儿有不正常行为和表情后,意外翻看了女儿的手机短信,发现女儿手机上的短信几乎全是发给男孩子的。为了确认女儿是不是在早恋,陈女士趁女儿不在家的时候翻看了她的日记。看到日记,陈女士惊呆了——日记里写满了女儿和男生交往的一些经历。女儿不仅和同年级的几个男生在恋爱,而且还有拥抱、接吻等行为。

我宁愿这个“意外”是记者善意的为家长开脱之词。如果说这第一次发现早恋短信是意外,很明显,之后的追踪查阅日记,母亲在是女儿不知情或者说不同意的情况“偷看”的,这不仅是擅自而且是强制。这篇报道置三周前本省宣布《未成年人保护法》于不顾,只是从母亲应当如何应对这个应急教育问题,报道心理咨询师如何为母亲做辅导。至于这位母亲查阅短信的方式方法,报道未加任何评论,这是对家长查阅小孩短信日记的一种“另类举报”,还是对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一种相左的态度呢?

作为一个家庭教育问题,其母亲敏感觉察和及时掌握了女儿动向,这是万幸,合乎监护人责任和为母之情理。按照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来看,陈女士的“意外翻看短信”或“背后翻看日记”则明显涉嫌违法。心急如焚的妈妈为了保护女儿,想必顾不上这些了.这是检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一块试金石,长江短笛对有关法律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态度与观点将拭目以待。

 

新闻链接:16岁女儿与多名男生恋爱吓坏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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