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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药督之死缘于“审”

(2007-07-11 1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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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

死刑

审判

时事评论

分类: 时评系列

郑筱萸受贿渎职案自一审宣判后,普通百姓对这位中国最高药督最终能不能执行死刑是持怀疑态度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至此人们又想,郑筱萸受贿金额比此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对死刑判决进行严格复核,为什么郑筱萸还会被判处死刑?

 

笔者理解人们如此正反关注郑筱萸案,从开始的“死不死得了”到后来的“为什么一定要死”的疑问,因为这是一起高级领导干部受贿渎职案,在中国进行限制或减少死刑适用改革的背景下,执行死刑需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执法勇气,法院和法学专家关于郑筱萸受贿渎职“情节特别严重”已经作了充分的解释。

 

从一审到二审最后到复核,由于审判坚守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尊严,充分表达了党和政府反腐的坚强决心,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三审”必将给大家留下深刻印象,必将给一切胆大妄为、贪脏枉法分子以极大震慑。正如《人民日报》文章指出:郑筱萸伏法,是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有趣的是,郑筱萸走上受贿渎职不归路,也是从“审”开始的。

 

1、以“审”寻租。1998年3月,伴随机构改革,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合并组成副部级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出任首任局长。国家设立这一新机构的初衷,是按国外成功经验将药品收归一个行政部门统一监管,更好地保证13亿民众的用药安全。不幸的是,新机构首任“掌门”郑筱萸却以药品药械生产企业审批权谋取私利。生产药品的企业许可证、标准药品的生产批件,以及新药的注册批件,均由国家药监局审批。由于审批权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规范做保障,又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改革初始的一整套制度设计,最终沦为郑筱萸等腐败官员用批件换钱的寻租工具。 

 

2、避“审”弄权。从2001年到2003年“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是药品依法取消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即“地标升国标”的重大的全局性工作,是一次加强监管的好机会。但是,郑筱萸作为审查把关的最高负责人,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听取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没有局部试点,没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甚至没有经过局党组和局务会议集体讨论,于2001年4月10日,郑筱萸违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自己大笔一挥,签发187号文件,草率启动了换发批准文号的专项工作。187号文件出台9个月后,郑筱萸又大笔一挥,签发了582号文件,从实质上降低了药品审核标准。造成这项工作的重大失误,在于郑筱萸一再规避了必要程序的审核审批,摆脱层层监督,乱用职权所致。

 

3、亵“审”渎职。在全国开展“地标升国标”工作中,郑筱萸又在“审”字上做足了文章。按照187号文件,“专项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复核”;而582号文件,则改为“企业申报时可以提供的有关材料可为复印件,由省级药监部门重点审核其原生产批件和原始档案,专项小组仅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原始档案进行抽查核对。”一句“形式审核”,让国家药监局的法定审核职责流于形式。专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说,药品地方文号本来就是由省药监局批的,国家药监局只有实质审核才能真正实现监管。让省药监局“自己审自己”,无疑大降监管力度。因为郑筱萸的玩忽职守,变成了“带病”审批,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 

 

4、法“审”毙命。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郑筱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6月2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 

 

中国最高药督郑筱萸从高官司到囚徒,从腐败到毙命,当然还有体制背景等方面的复杂原因,但自从他就任中国最高药监职务以来,的确与“审”结下了生死之缘。只不过是他自己从“误审”开始,到法律对他的“慎审”结束。 

 

其实,回顾1997年到2006年,郑筱萸跟普通党员一样,应该是经过了“三讲”和“先进性”两次大规模的系统教育,经历过提拔考核和每年年度考核。事实上,中国药监界的腐败之风,早已引起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及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郑筱萸离职前后,一场反腐风暴在中国药监系统迅疾掀起。在药监系统已经查处了五、六件要案,郑筱萸之所以逃脱一道道关卡平安退休,是重重审查虚晃一枪?还是郑筱萸拒审有方呢?这是值得我们深省的。

 

郑筱萸如果没有一连串的“误审”,就不会被法律的“慎审”。如果中国法律对郑筱萸的“三审”真的走了过场,又不知会误导多少亡命之徒再次重演从贪到死的轮回。我们为弥漫在官场和社会的诸多“误审”而扼腕,为法律坚定而神圣的“慎审”而叫好。

  

    (如有媒体刊用,请与本博联系。联系方式:博客留言,QQ号:27563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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