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不能追?
(2013-02-01 1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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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小偷道德法律纠结教育 |
分类: 思想评论 |
日前,记者从江苏涟水县检察院获悉:去年8月间,淮安市涟水县某建筑工地工人刘某(化名),抓获小偷张某(化名),后张某又伺机逃脱,最后不慎跳入一条约50米宽的大河中溺水身亡。工人刘某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看了这条新闻,我就忽然想起老人经常嘱咐我说的一句话:“要是看到有人偷东西,千万不能追。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也就认倒霉算了。”我说为什么呢?老人说你没看新闻上报道的吗?有个人自行车被偷了,他去追,结果小偷慌慌张张逃跑,一辆车冲过来,小偷躲闪不及被撞死了。结果这个自行车的失主被法院判了刑。
这件事在我的心中印象深刻。不过总觉得不是个事儿?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的。但是现在发生过的一些热点事件,好像逐渐倾向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君不见,电视新闻上出现有罪犯的镜头时,都要打上马赛克进行模糊处理,以免罪犯出来后别人对其有歧视之心。然而,问题是,罪犯能不能因为感受到这些人文关怀受了感动出来后就不再犯罪?小偷会不会因为失主不追就幡然悔悟不再偷盗而使这个社会更和谐?
恐怕不会。
对于法律,我不过是一知半解。我知道有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之分,我知道有成文法与判例法之分。不过,无论什么法律,都是为了使社会更有秩序,使坏人受到惩罚,好人受到保护,使社会更和谐。
可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事与愿违。
每一个判例都会对社会风气产生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如果一个判例能使大多数人更畏惧法律的尊严,更能向善,那么这个判例就是成功的。如果一个判例使不良群体更加张狂,更加肆无忌惮,使大多数有正义感的人在行正义之举的时候要先掂量掂量能否自保,能否承担这个正义之举可能付出的代价,那么,这个判例就是失败的。
前几年的“彭宇案”,使很多人面对摔倒的老人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助人为乐这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一个法院的案例之前显得是那么苍白无力。前几天我在村里骑着电动车出去办事儿,村里很难走,一个我不认识的老人说自己腿脚不灵便让我搭载她到马路上去。我当时没考虑太多就让她上了我的电动车。虽然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心里却有一些道德的满足感。然而,我的朋友对我说:“你的胆子太大了。如果老人要是不小心从你的车子上掉下来摔伤了,你承担得起那个责任吗?”
我心里出了一身冷汗,暗自庆幸。
话题扯远。回到《小偷逃跑溺水身亡,追者未救遭到起诉》这个事件本身。我个人认为,法院对追小偷的刘某提起公诉是不合适的。因为,谁也没让小偷张某去偷东西。如果说刘某追逃跑的张某与张某跳河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刘某就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的话,那么是不是张某偷东西本身导致自己被追赶也存在着因果关系?退一步说且用一点儿法律界人士的口吻说,张某是成年人,他应该能够预见自己跳河后可能会被淹死而选择了跳河是不是就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小偷张某是被刘某推下河的,刘某遭到起诉还能讲得过去。可是不是,是张某自己跳下去的。
另外,在报道中还提到一点,就是刘某本身并不会游泳,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张某游走”。即便是刘某会游泳,但技术不精,他要是跳下去救刘某和刘某一起淹死了,谁会为他的死买单?恐怕不会有。
我是教育工作者,在面对有的孩子提出的“见到有人偷自己的东西能不能追”的时候无言以对。因为说“不能追”显然不太合适,但是说“追”却有些不大敢。没奈何只能顾左右而言他,说“这个事儿么?哈哈哈哈。今天的天气,你看,还不错。”
附:人民日报《小偷逃跑溺水身亡,追者未救遭到起诉》
日前,记者从江苏涟水县检察院获悉:去年8月间,淮安市涟水县某建筑工地工人刘某(化名),抓获小偷张某(化名),后张某又伺机逃脱,最后不慎跳入一条约50米宽的大河中溺水身亡。工人刘某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施救,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2012年8月16日下午,正在涟水某工地上施工的刘某看到一名陌生人形迹可疑,手中所拿物品很像自己的衣服。刘某判定此人可能就是作案的小偷。很快,
刘某就和工友一起将其制服,并打算扭送至派出所。
听说要被扭送派出所,张某再三央求可否“私了”,答应联系自己家人出面,赔偿刘某的损失。在刘某等人的陪同下,张某返家寻找其家人,但在路上却伺机撒腿就跑,刘某见状紧追不舍。张某来到一条宽约50米的大河边直接跳进河中,并向河中心游去。因不谙水性,刘某只能无奈看着张某逃走。
据介绍,由于刘某不会游泳,打算放弃继续追下去的念头,准备往回走。可就在这时,河中央传来张某的呼救声。看到张某边扑腾边呼救,刘某交代他当时已经吓得不知所措,承认除报警外,没有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在警察到场后,刘某也未及时告诉警察张某的落水地点,而是悄悄离开现场。不久后,张某被人从水里打捞上来时已溺水身亡。
日前,涟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认为,刘某虽然并非希望或者放任张某死亡结果发生,但他紧追不舍的先行行为导致其对张某的落水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特别是在张某因不会游泳而向其呼救时,刘某未能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施救,并且在警察到场后,刘某没有及时告知张某的落水地点就离开现场,最终导致张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了解到,不久法院将依法对此案开庭审理。
法律人士提醒,遇到小偷逃跑时,警察、见义勇为的市民、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去追赶,都属于正当行为,但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否则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在追赶中可能造成小偷人身伤害时,应该第一时间积极主动采取自己救助和报警求助等有效措施进行施救。(记者姚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