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子在家里叮了你你得了乙脑不要紧;蚊子在路上叮了你你得了乙脑也不要紧;蚊子在任何地方叮了你你得了乙脑都不要紧——只要你未满十八岁,还在上学,就尽可以说是学校的蚊子叮了你。因为你虽然不能证明你一定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可是学校也不能完全证明你不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也就是说,你有可能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结论是:不管你实际上是不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你都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这样的逻辑,使我想起了历史上一个著名的臭名昭著的罪名“莫须有”。“莫须有”者,可能有也。以“莫须有”的原则判案,何其荒唐!
—— 对蚊子叮人学校被判担责事件的评价
都是蚊子惹的祸
我邻家的小男孩今年才16岁在学校住校,没想到祸从天降,得了乙脑。家里倾家荡产,将近三十万元,也没有把他抢救回来。男孩子的父母与学校交涉,让学校出医疗费,称孩子是被学校蚊子叮咬的,学校应该付有责任。但学校说是男孩是在家里有叮咬的,公说公有理,婆说有理。最后男孩子的父母把学校告上法庭,现在难点在男孩的父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学校的蚊子叮咬的。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男孩不是被学校的蚊子叮咬的。最后经过调查学校的窗户有破洞、学校的男孩的铺在上铺,不能挂蚊帐。男孩子的父母主张学校,赔偿三十多万,最后法庭断决学校赔偿男孩子的父母5万元。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adec9c01000c1b.html)
(转)看完中央二台经济与法的一个节目《都是蚊子惹的祸》,我感慨良多。
一个学生因为可能是蚊子叮咬而得了乙脑,治疗无效而死亡。对于一个花季少年的不幸,我深表同情。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了我的意料。
家长找学校索赔20万,为什么呢?说是学校蚊子咬的,当时我还以为是学校专门培育的蚊子给咬的呢,后来才发觉不是。学校说你在家里得了病怎么说是学校的蚊子咬的呢?然后家长找学生来证明是学校的蚊子给咬的,学校也找学生来证明不是。然后家长说是因为学校没有及时发给蚊帐,没有发给钉子和锤子,致使孩子被咬,但同宿舍的孩子都挂着蚊帐呢,我想不明白老师怎么会单单不给他挂呢?学校的解释是孩子自己不原意挂,嫌憋气。学生说是上铺没有办法挂。然后家长起诉学校,最后学校为了不知道是哪里来的蚊子赔了5万元。
对于这个家庭的不幸,我很同情,但对于教育的不幸,我更想哭。家长不能提供孩子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证据,但学校最终败诉,根据这个判决推理下去,那么家长状告社会上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单位都会胜诉,但我想他状告任何一个人或单位都将成为一种笑话,唯独状告学校不是。这是其一;退一步讲,即便就是在学校被蚊子叮咬的,学校就一定要赔偿的话,那么如果你在商店上被蚊子咬了,商店要赔偿,马路上被咬了,交通局要赔偿。我不知道商店或者交通局会不会赔偿。这是其二;在证据不清或者说根本没有证据,仅仅凭借一个学生说,老师没有给孩子提供锤子和钉子,(对于这一点学校并不承认,因为其他学生都挂上了),学校就因为管理松散等莫须有的罪名赔偿5万元,这锤子和钉子的代价也太大了。如果这个学生在法院被叮咬了,法院会这样判吗?这是其三。
学校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中国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周六学生溺水身亡,学校还要赔偿,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的责任(也是中央台播出的节目)。呜呼哀哉,我无话可说。
日本学校组织学生去游泳,结果有个学生溺水身亡,丧事结束后,家长到学校给校长深深鞠了一躬,说:“对不起,给您添麻烦了”。中国人很是惊讶,问日本人:“你们为什么不状告学校呢?”,日本人也很惊讶地问:“为什么要告学校呢?,孩子也不是学校谋杀的,他们也很难过”,我不知道这个日本人听到这个蚊子的故事,会是什么表情。)
许多人说现在学校就知道分数,什么活动也不搞了。孩子除了念书,什么也不会了。是的,事实是这样的,但学校为什么不搞活动了,还不都是家长、社会、媒体给逼的!现在体育课,稍微有点危险的活动都不作了,为什么?惹不起亲爱的家长啊。就让社会,家长,媒体都来惯着这群小皇帝吧,大家都拿学校老师来撒撒气吧。教育有什么办法,忍气吞声吧。
如果你身体不太好,先不要到医院,你最好坚持走到学校门口,然后晕倒在校门口,先把医药费赚出来。现在你连学校门口都不用去了,你就说是学校飞出来的蚊子叮了你,才得了病,学校照样赔偿你。我不知道媒体为什么对报道这类学校的新闻乐此不疲,我想大概是因为学校、老师毫无还手之力吧。
学校最终输给了蚊子,中国的教育连一个蚊子都不如!
不是笑话,中央台煞有其事的报道的。
不是新闻,类似的事情经常看到的。
我想说,这是悲哀!教育的悲哀,国人的悲哀。
(http://www.tcren.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99487&page=1)
上面的内容,是我刚搜索得到的。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看到这样的案例,我感到深深的惶恐。素质教育的悲哀,不在其他,而在于教师动辄得咎,学校动辄得咎。前天晚上齐鲁电视台《开讲天下》就是讨论的上面的话题,使我对改事件产生了兴趣,并在惶恐之余又感到庆幸——我们学校也有寄宿生,而且寄宿生是小学生;我们学校的宿舍里也有蚊子,我在值班的时候还被蚊子叮咬过——当然,我们在家里,在路上也被蚊子叮咬过,可是我们都没有得乙脑。
看到电视上所谓的法学专家摇头晃脑在说什么十七岁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如何如何被蚊子叮了学校就要负责任如何如何,——我真是无语。十七岁是没有达到法定的成人的年龄,但从法律上界定,十四岁的人犯了罪要附部分刑事责任,十六岁的人犯了罪要负全部的刑事责任(只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一个十七岁的学生如果连挂蚊帐这样事情也要学校和老师来替他做学校和老师才算尽到了责任的话,那个所谓的法学专家所倡导的教育如果能培养出合格的接班人来就不正常了。
蚊子在家里叮了你你得了乙脑不要紧;蚊子在路上叮了你你得了乙脑也不要紧;蚊子在任何地方叮了你你得了乙脑都不要紧——只要你未满十八岁,还在上学,就尽可以说是学校的蚊子叮了你。因为你虽然不能证明你一定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可是学校也不能完全证明你不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也就是说,你有可能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结论是:不管你实际上是不是被学校的蚊子叮的,你都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这样的逻辑,使我想起了历史上一个著名的臭名昭著的罪名“莫须有”。“莫须有”者,可能有也。以“莫须有”的原则判案,何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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