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和谐不能是具体立项的社会工程
(2011-10-06 09: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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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棒,有深度!
一句话:和谐是结果,不是原因。想要和谐,只能具体地改变各种社会关系。关系捋顺了,自然会和谐。否则,社会矛盾已然存在,甚至搞得更激化了,怎么会和谐呢?
人都想追求身体健康,但是“身体健康”却无法直接作为每日之生活实践。盖身体健康是身体系统协调后的一个概念,作为结果它是实像的,而作为实现的过程它却是虚像的。人无法通过“健康”而得健康,只能通过合理的饮食、良好的生活习惯、适当的体育锻炼等等日常的实践,保持五脏六腑等各身体部位、器官的健康而实现“身体健康”。
社会之和谐亦然!
我们追求社会和谐之预期结果的呈现,但我们不能把“社会和谐”作为具体的工作安排,否则必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因为,社会和谐之结果出现之前,和谐是“虚像”的,而实际存在的是其相反面,即不和谐。若把和谐作为工作对象来抓,只能也必然是施力于不和谐,即以公权力纠结部分社会力来作用于不和谐之因素、不和谐之现象。正如“以暴制暴”的方式,其本身就是暴力对抗的,不和谐的,焉得和谐之果?这也正是这些年,欲通过加强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稳定的方式,图和谐而不得,甚至不和谐现象愈演愈烈之缘由。缘木求鱼尔,焉得鱼邪?
若此,如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之预期呢?
一个社会欲求和谐,首先须消除压迫与被压迫之关系存在,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对立冲突之社会群体关系存在,何以言和谐?此其一。
一个社会欲求和谐,还须有适应良好社会秩序之法律,以及确保公平、公正地践行该法律之公权体系、社会体系的存在。被赋予强制力的律法失去公允,何以言和谐?此其二。
一个社会欲求和谐,需要良好的社会道德文化水平,以及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得以认可的价值取向的存在。社会道德文化缺失,价值取向的碰撞,何以言和谐?此其三。
和谐是系统良好动态协调的存在,而社会之和谐更应是合理社会秩序的表象,是鸟在天上飞,鱼在水中游的自然生态。它不是对立势力间一时力量的平衡,更不该是公权压力下的粉饰太平。
因此,我们可以也应该将社会的和谐作为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于消除社会对立群体的产生及存在,立足于建立健全民主法律体系,立足于建设发扬社会道德和提升社会道德水平。这些才是我们要去做的工作,才是应该重视并坚持践行的社会工程。反之,若将社会和谐当作一项具体的工作和任务来抓,则和谐必将离我们愈来愈远。
社会和谐只能是一面旗帜,不能是具体立项的社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