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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以房产税替代物业税之威力

(2010-04-08 17:44:16)
标签:

物业税

房产

分类: 政策态势:懂点政策有好处

暂以房产税替代物业税之威力

 

上海据传要开征住房保有税。又有消息称建设部批准在京沪深渝四地试征物业税,我认为这个事情有一定的真实性,国家着力推进物业税这事,只不过国四条和财政部近期关于2010年的工作部署中,都没说物业税,而用完善房产税来指代,本质是一样的.

 

物业税做为一个重要税种,需要人大立法通过,过程较长,因此可能会先以房产税或类似的名义先在个别高房价城市试点,主要目的还是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现在正是较好时机,因为三月以来部分城市的部分新盘又开始新一轮涨价,这等于是向中央调控方针挑战.

 

因研究需求,查到了房产税的原文,大家注意,原文不是人大通过的法律,而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所以,接下来修改房产物,是不需要人大审议通过的,这为部分城市以房产税的名义,暂行物业税之实,扫清了人大立法的漫长审议障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报道作出回应

 

关于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的问题,早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了。之后也有媒体报道,部分城市空转试运行了多年,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引起热议。在房产保有阶段征税,要经国家层面定,地方应贯彻执行好。如果有关部门正在做一些研究也是完全正常的。上海一定会坚决贯彻国家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三个为主”的原则。房管部门虽不是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但如果政策出台,我们会积极配合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
1986-9-15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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