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内容提要
(2010-03-10 16: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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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实体形式质料杂谈 |
分类: 论文 |
一
巴门尼德的“存在存在,非存在不存在”,认为“存在”是唯一的,把“有”和“无”绝对地割裂开来,没有“有无相生”,排斥了运动和“多”。亚里士多德区分了实体与属性,认为除了实体的绝对存在之外,还有某一特定意义的存在。实体作为“一”统率着属性的“多”,实体是众多规定性的统一;其次是从实体自身的生成过程来说的,实体也是“多”,即一个实体不是绝对的固定的存在物,而是一个过程,运动就是在时间历程中表现出来的“多”。一个实体所具有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是过程的产物。与此相应,亚里士多德的运动也分为两种。在《物理学》中,运动一般指实体在保持自身同一性的前提下各属性的运动,实体从对立一方运动到对立另一方,属性是运动的内容,而实体本身没有对立面,是不运动的。另一种运动是涉及实体自身的生成和变化,运动直接是实体自身的运动,运动是“潜能事物(作为潜能者)的实现”,这样的运动是内在的,或者说与运动主体是合一的。
亚里士多德说“存在”具有多重涵义,不是说除了实体“是其所是”、就自身而言的的“存在”外,还有一种属性的“存在”。因为“除了实体而外没有一个别的范畴能独立存在”。他对实体和属性只是从“定义”上做出区分,属性是在实体内的。唯有如此,实体的“一”才贯穿着属性的“多”,“一”和“多”才是辩证统一的。也只有“一”和“多”辩证统一,运动才成为可能。假如属性自身存在着,那么属性与实体就相分离了,就不是同一性基础上的“多”了,就回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了。如“这个人是白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不是“白”作为颜色而存在着,而是人作为“白”而存在着。但人仍不失其“是其所是”,他具有“白”的性质不影响他作为人而存在,也不影响他具有其他属性。
亚里士多德虽然区分了实体和属性,但他是在实体的唯一的绝对存在的意义下作出区分的,只有实体存在,只有实体才能做运动的主语,实体与属性只是从“定义”上分开,但本身它们是“一”,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基础就形式而言则是两个”,但“就数而言是一个”。而形式逻辑的问题在于把属性从实体中绝对分离出去,属性自身独立存在,不是人作为“白”而存在着,取而代之的是主词与宾词之间的静态的描述关系,取消了运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被曲解了。
正如黑格尔所言,纯粹的“有”就是纯粹的“无”,巴门尼德虽然说“非存在不存在”,但他正是以绝对的“无”为背景来叙说“存在”的含义,如同德谟克利特以虚空来叙说实有的原子,如同牛顿以绝对空间的“无”(绝对静止)来规定运动一样。巴门尼德的“存在”是绝对的、凝固的,不运动的;“有”“无”处于绝对对立的两端,虽然巴门尼德说“非存在不存在”,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若存在只有一个意思,则万物是一’,是因为承认了有‘不存在’这东西。”“存在却不经过生成”,那么就是从“无”中“产生”的。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除了实体的绝对存在以外,还有属性这样的某一特定的存在,“我们和他们一样,也主张没有任何事物能在绝对的意义下,由不存在产生。但是我们还是主张在某种意义下,事物可以由不存在产生,例如因偶性地产生”,“此外,我们同样也主张,也只有因偶性,才能由存在产生存在。”不存在绝对的“无”,但存在某一规定了的“无”,即某一特定的不存在,使得亚里士多德两种意义的运动成为可能。
某一特定的“非存在”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是在运动过程中得到规定的。医生“变成白脸的,就不是作为医生,而是作为黑脸的”。38他是作为“医生”还是作为“黑脸的”,完全取决于所发生的运动。“医生造房子,他就不是作为医生,而是作为建筑工人。”一个医生作为一个实体具有多种属性,但他当下具体地是什么,则取决于他参与的过程,不是他本身是什么,而是在运动中他是什么。例如,亚里士多德说:完全不可能有运动的(就像声音是“看不见的”那样)。声音本身是一种振动,但亚里士多德说“声音是‘看不见的’”,不是运动。
“否定”在形式逻辑中是静态的取反,例如把正数变成相反数,或者取一个集合的补集。对“白”的否定就是“不白”,那么不是“白”的其他事物,如“有教养的”,乃至实体自身都可以是“非白”。这就把“白”看作是实体那样独立存在的事物了。但亚里士多德说的否定也是从运动过程考虑的,否定是对实体运动过程的否定。不是“白”自身存在,而是实体以“白”存在,否定也要落实到实体的运动上,即实体不以“白”存在,否定的结果是实体以“黑”或“灰”等颜色存在。
二
亚里士多德说的第二种意义上的运动是由潜在到现实的实现过程。“运动是潜能事物的实现,只是当它不是作为其自身,而是作为一个能运动者活动着而且实现的时候”。所谓“作为其自身”,就是作为运动起点的固定下来的主体。在整个运动过程中,这个主体始终都是“作为其自身”,并没有在实现,没有发生变化,运动只是抽象地附载在这个主体上。主体固化的同时,必然使运动虚化、外化。而真正的运动者是“作为一个能运动者活动着而且实现的时候”,运动是运动者自身的实现,运动者时刻在实现着,没有片刻的停留。随着运动过程的推进,运动者发生变化,把运动过程保存下来,成为以后运动的新的起点。亚里士多德说的运动类似于以复利计息的贷款,利息返回本金作为计息的新起点。亚里士多德说的运动不是从外面附加到运动者上,而是运动主体内在的实现,这对理解他的质料形式学说至关重要。
牛顿的机械论的运动观的特点是以静止规定运动,静止是“逻辑上在先的”。只有先存在一个事物,然后才能有该事物的运动,“存在”在“运动”之先。亚里士多德则恰恰相反,以运动来规定静止,把静止定义为运动的缺失,以运动所实现的目的来规定运动过程。与此类似,亚里士多德以形式来规定质料,如 “质料是一种相对的概念,相应于一种形式而有一种质料”。而通常都把形式看做是静态的结构,关系者先于关系,那么就是相应于一种质料而有一种形式了。
在经典力学的机械论运动观中,时间是均匀的,没有运动开始与运动终结的区别。而亚里士多德认为变化的开始的第一瞬间不存在,所谓不存在即无限可分;变化终结的瞬间存在,并且不可分,因为运动变化是“实现”。“在‘变化着’之前有‘变成’,在‘变成’之前‘变化着’,永远上推不到‘第一个’”,而通常是把质料看做是运动的起点,曲解了他的质料形式理论。
三
亚里士多德的运动概念很宽泛,有属性的运动、实体的运动,空间方面的运动只是其中之一。伽利略和牛顿以革命者的姿态批判亚里士多德的运动学说,主要针对他的空间方面的运动理论。库恩的范式理论认为,任何一个理论必须放到他自己的体系中去解读,两个科学范式之间的概念和命题是不可通约的。而伽利略和牛顿却把他们自己的概念如力、重量、运动等强加给亚里士多德,所以,这样的批评也只能是穿凿附会,无的放矢。
亚里士多德把运动放在真实的物质背景中考虑,“所有感性物体都有空间,空间分为上下、前后、左右。这些空间上的差异不仅依对我们人的关系和依惯例而定,也还依宇宙总体自身来确定”。所以,他说与自然运动相对立的运动需要力来维持。而牛顿以绝对空间为背景,运动只是抽象的形式,不需要力物体就可以保持原来的运动状态,这就是惯性定律。其实,对惯性定律这种抽象的同一性,作为形式逻辑创立者的亚里士多德对此再熟悉不过了:
“也没有人能说出为什么原来在运动着的事物会在‘某一地方’停下来,因为,为什么停留在这个地方而不是在别的地方呢?因此事物或静止不动,或,如果没有某一更有力的事物妨碍的话,它必然无限地运动下去。”
对于亚里士多德说物体越重下落越快,伽利略提出这样的反驳:用一根绳子把一个重物和轻物拴在一起,它们的总重量比重物大,所以也比重物单独下落速度要快。但从运动的合成角度考虑,轻物下落得慢,会拉动重物使得两者以介于两者单独下落的速度落下。这个反驳看似无懈可击,让亚里士多德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然而,伽利略把他的重量概念加到亚里士多德头上。既然所有的物质都具有质量,质量因地球的引力而具有重量,那么所有物质都是重的。而亚里士多德认为除了重物之外,还有轻的物质。
此外,亚里士多德说的重量不仅是“量”,更是内在的“质”。土是重的,这源于土的本性,一个物体如果是轻的,无论它的量有多大,依然是轻的。一种物质是重还是轻,决定于它内在的本质,决定于它在自然界中与其他物质的关系。伽利略说的重量只是“量”,而不是“质”,可以外在叠加。所以一吨木材比一千克的钢材重,但一吨木材会漂浮在水中,而一千克的钢材则沉入水中。在水中木材比钢材“轻”,这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重量,相对于钢材,木材的本性是“轻”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一千克木材与一吨木材具有同样的“重”[①]。伽利略把重物和轻物的重量加到一起,合并为总重量,并根据亚里士多德“物体越重下落越快”的结论,认为合在一起的两个物体比单独的重物下落的快。然而铁沉入水中,木块浮在水上,能说铁块和木块在一起比单独的铁块下沉的速度更快吗?所以,伽利略的那个反驳就不攻自破了。
目录:
第一章
1.1自然哲学应以运动为主题
1.2存在的多种涵义以及运动如何可能
1.3对立和运动
1.4运动过程中的同一性
第二章
2.1 与实体合一的内在运动
2.2 运动的辩证法
2.3 亚里士多德对运动的进一步论述
第三章
3.1质料与形式
3.2无限
3.3自然与合目的性
3.4 数与量
3.5时间与空间
第四章
4.1惯性与惯性定律
4.2重力与自由落体运动
4.3惯性与引力的等效
4.4牛顿第三定律
第五章
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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