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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犯罪法案的建议
问题: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好处,带来社会风气的低劣、政府某些公务员的腐败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滋生。如,小偷偷一百次被逮着一次,只罚一次的偷窃额,造成小偷行为的无本万利(对他们的教育能有效吗?!)。又如,现在公务员拒绝接受各种好处,大部分人们认为傻,而不认为廉洁!
分析:人类是自私的动物。这一本质决定人类个体具有不同程度的私心。如何抑制或在法律和道德范围内约束私心是法律和社会的任务。如果某一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某些利益,那么人类的私心驱使人类犯罪。反之,会抑制犯罪。不大可能有人在明知道得不到好处的情况下犯罪。所以,最好的防范犯罪的方法应该是让利欲盅心的私心知道犯罪的后果是损害自己的利益。
建议:1、犯罪的经济惩罚大于犯罪的经济收获,按不同的倍数处理。如,小偷的惩罚应该是小偷行为的次数和被逮着的次数统计比例的倍数惩罚,如果比例范围较大,按最大值惩罚。没有可根据的数据,按双倍惩罚。
2、犯罪行为在社会上的公开监督。
3、反犯罪的成本由犯罪分子承担或决策失误者承担。决策阶段和事后监督有功人员应该得到精神和物质奖励。其中,物质奖励应该达到所造成(或即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1%-5%。该奖项部分应该由失误者的同等惩罚中收回。事后损失部分由国家和决策者承担,决策阶段由造成失控工作人员和国家承担。
4、匿名检举的权利和匿名检举的有效性。匿名检举应该算有效检举。保护检举人是国家的义务。但是,在我国特殊环境下,被检举人一般都知道自己被检举的事实,更为甚者是被检举人居然从受理检举人处知道检举人为何人!甚至,有的受理检举人居然把检举资料转到被检举人处理!保护检举人从何谈起?!所以,在我国现实公务员或司法体制下不能要求检举人实名检举。尤其重大案件的检举不能分实名和匿名检举。
5、作为公务员阻碍反犯罪行为人应该按犯罪人对待。
6、对犯罪行为的新闻的绝对自由。不能以损害国家或政府或执政党威信扫地或舆论导向等理由阻止或禁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