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立法建议 |
尊敬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贵司起草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稿,我们认为有如下问题:
1、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紧缺型商品价格改革方向的认识。
2、没有及时反映国家最近出台的法律和法规的精神。
3、某些内容的缺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的要求。
作为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水价制定的指导文件,上述缺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将表现为不利于水价改革、不利于供水危机的解决。
现将针对以上漏洞的修改稿发送贵司,请参考。
贵司起草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稿,我们认为有如下问题:
1、没有充分体现资源紧缺型商品价格改革方向的认识。
2、没有及时反映国家最近出台的法律和法规的精神。
3、某些内容的缺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发展的要求。
作为将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城市水价制定的指导文件,上述缺陷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将表现为不利于水价改革、不利于供水危机的解决。
现将针对以上漏洞的修改稿发送贵司,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