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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2006-07-03 11:42:59)
分类: 听证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安逢龙 (身份证号:120104641021683)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云里满庭芳园小区3号楼1705
电话:62120672, 62120673,13552906878
被申诉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法定代表人:丁向阳


申诉人因价格听证申请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729号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事项:
1. 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
2. 责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回对原告提出的水价听政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被告的职责组织听证。

事实和理由:
1.二审判决事实认定出现严重错误。听证申请由两部分组成,即一页的委托申请书和六页的详细委托申请资料。其中,六页详细的委托申请非常明确的指出是水价听证。根据简单资料和详细资料内容相冲突时,以详细资料为准的法理原则,法院应该认定原告的听证申请是对自主解决水资源部分的供水价格听证申请,而非供水系统公共设施使用费用听证申请。
2.被告对社会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申请是供水系统公共交通设施使用费用听证,那么,对有关北京市有线电视收费标准而引起的诉讼后被告回复政协委员的建议,有关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听证申请予以无条件的受理的承诺有效。因为,按被告的解释,不在听证目录内的听证申请受理与否是他们的权限。
3.按价格法有关条款和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跟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听证申请被告必须受理,是它的义务,而不是权力。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被告不能因地方法规没有明确他们的义务为由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根据以上理由,原告认为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上出现严重错误,在其基础上应用法律也出现了严重失误。所以,原告提起申诉。


申诉人:安逢龙
20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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