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给传媒带来新商机
文/贺茂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国家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要发布,要让百姓广为知晓,必然需要通过媒体来进行传播。可以预见,《条例》的实施将给中国的传媒带来新的商机。这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都是一个新的发展良机。条例的施行对于党报政府公告的拓展将带来最为明显的效益。
如何充分挖掘政府资源、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是各大媒体和传媒机构面临的新课题。作为传媒要进一步加强和政府的联系与联动,更加及时优质高效地服务于各行政部门,形成合作双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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