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女童经常被锁车内须有法律追责
文/刀砍天下
★昨天,上海嘉定有一男子将四个月的女儿锁在车内(车窗留有缝隙),并对前来解救的警察说他经常这么干。此事最后不了了之。虽然此人将车窗留出了缝隙,而且女童除了哭泣之外也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好像真的没什么需要法律介入的必要。但我昨晚想了很长时间,总觉得其中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
小孩子被锁车内窒息死亡的事情近些年来经常见诸报端,多种实验也表明,高温天气下,即便在车窗留有缝隙的情形下,依然会在短时间内产生令人中暑的高温,同时根据车型车况的不同,还会产生浓度不同的有毒有害气体。这是一种几乎所有开车一族都心知肚明的事实,和开车需要踩油门同属幼稚园级的常识。
那么问题就来了。倘若不是遗忘,而是故意将小孩子锁在车内,也就是将小孩子置于危险境地并任由危害发展,这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加害倾向。虽然我们没有多少实质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没有直接提及这类情况是否违法。但在第二章第十六条中,我们仍然能看到“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也就是说,当父母离开必须未成年人,尤其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时——法律在此没有时间规定,应该依法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
所以上海这名男子不但将四个月大的女童锁在危险重重的车内,而且还是经常如此。事实上就已经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按理说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彻查他及他的家庭是不是有能力抚养女儿,是不是需要社会保障的介入。而不是像上海嘉定警方那样装模作样地教育一番了事。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几乎还处于原始社会,更多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反而成了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严重缺乏法律保护。很多犯罪都像上海嘉定的这桩事一样,在嘻嘻哈哈的游戏叙事中走向完结,即便是小孩子被因此闷死了,当事人也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充其量批评一顿。正是这种毫不负责任的司法现状和文化现状,将无数未成年人推向危机生命和未来的境地。
【新闻链接】4月大女婴被锁车内4小时 其父称常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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