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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法治人性的体现

(2010-08-25 03:26:14)
标签:

醉驾

入刑

杂谈

分类: 江湖快刀

   听过不久后,醉驾和飙车等高度危险的交通行为将有专有的刑事罪名(可能叫“危险驾驶罪),会大大提高醉驾和飙车的犯罪成本。作为倡议“重刑治醉驾”的人,我对此感到异常的高兴,因为我坚持认为,醉驾之于他人的伤害是存在主观恶意的,而且恶意不小,我们不能说醉驾的动机不像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那样是杀人或伤人而将主观恶意弱化到刑法的考量之外。

 

    醉驾的危害性及其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一个人,只要他醉酒驾驶就是在主观上放任杀人或伤人的行为发生,对这种对他人生命严重不负责任的放任不予最有力度的遏制,绝对是非人性的。我曾经说过我们应该向孙伟铭道歉,道歉的理由一是执法不严,二是惩戒不重。如果孙伟铭知道醉驾是要被处重刑的,他极有可能就不会放任其罪行的发生。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杀人只会判“吊销十二个月的自由”,那么杀人就会像醉驾一样满大街都是;如果强奸只会判“吊销十二个月的性生活”,那么你我的妻女定然成为色狼的玩物。

 

    反对醉驾“入刑”的人老说要尊重刑法的精神。我搞不懂刑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意思,但我想刑法精神应该侧重确保更多的人不被放任的错误所杀。当前以及未来至少五十年之内,重刑惩戒是唯一能够让刑法精神在现实中闪光的手段,也是我们的法律能够充分体现法治人性重要途径。

 

    人类的爱更多地表现为理性之爱,理性之爱之所以高于动物的本能之爱,就是因为理性之爱是有原则、有秩序、有目的、有策略、有远见的爱,这种爱,让人性获得了兽性永远也不可获得的美,也让人类社会有了恒久不去的温暖。

 

【媒体转载请联系:我的邮箱/ally2004@sina.com

醉驾“入刑”是法治人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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